荣科科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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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邮编:100033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11 目录目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 发行人的独立
2、性. 19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3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3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6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6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72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7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 . 78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9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79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79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12 释义释义 除非另行特殊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内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发行人 指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或按文意指本公司前身沈阳荣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荣科股份 指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指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
4、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 指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平安证券、保荐机构 指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普天健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及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及在创业板上市 荣科有限 指 沈阳荣科科技有限公司(2006 年 7 月更名为沈阳荣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正达联合 指 北京正达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平安财智 指 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平安证券的子公司 恒远
5、恒信 指 北京恒远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指 付艳杰、崔万涛 发起人 指 股份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8 日发起设立时的公司股东, 包括3 名法人股东和 12 名自然人股东 荣科全濠 指 沈阳荣科全濠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荣科金融 指 辽宁荣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荣科爱信 指 北京荣科爱信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雅森木业 指 铁岭市雅森木业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指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6、告 33213 审计报告 指 华普天健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的会审字20116033 号审计报告 纳税鉴证报告 指 华普天健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的会审字20116035 号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华普天健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的会审字2011603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指 发行人于 2011 年 1 月 4 日打印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编号为 A-201101520584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08 年、2009 年及 2010 年 CMMI 认证 指 CMMI 认证是由美国软件工程学会(software engineering
7、 institue,简称 SEI)制定的一套专门针对软件产品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 CMMI 的全称为: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即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沈阳市工商局 指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商标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 12 号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8、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经发行人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三会 指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14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9、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并在创业板板上市的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D20100409292310009BJ-02 号 致致: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第 12 号规则 、 业务管理办法 、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本所一九九三年创建于北京,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本所的业务范围涉及公司融资、银行
10、、公司、项目融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讼等领域。 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 010001100492,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层,负责人为王丽。 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的签字律师是李哲律师和刘晓晶律师。 李哲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投资等法律业务,曾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曾为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增发 A 股、辽宁
11、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法律服务。李哲律师目前还担任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15 公司多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为几十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法律服务。 李哲律师的联系方式:手机:13904053151;办公电话:010-65575888;传真:010-65232181。 刘晓晶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投
12、资等法律业务, 曾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法律服务, 并为多家企业的改制及上市提供了法律服务。刘晓晶律师的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10-65575888;传真:010-65232181。 本所律师于 2010 年 1 月开始与发行人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服务事宜进行沟通。本所律师参与了股份公司的设立、股份公司的上市辅导及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律师尽职调查工作。 本所作为发行人正式聘请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完成本次发行股票及上
13、市工作,本所指派 3 位律师和多名律师助理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多次长期驻场工作,参加了由保荐机构主持的历次公司上市工作协调会,审查、起草了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 、 公司章程和相关的决议,并就股份公司设立后及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向股份公司提供了咨询。 同时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要求,对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在制作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材料过程中, 本所律师专程在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向发行人提出了多份调查提纲及文件清单,收集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资料和
14、文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调阅了发行人及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查验;根据具体情况,对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进行查验等;协助草拟、修改和审查公司章程 ;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有关合同、协议等;审查了发行人有关三会决议以及股份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前三年的审计报告等其它文件;参与讨论招股说明书等重要文件。本所律师还与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会计师事务所华普天健及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共同讨论和解决与发行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16 人有关的公司规范运作、申报材料制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15、 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着重查验、审核了以下有关问题:股份公司的设立;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批准及授权、 实质条件; 主要资产状况、重大合同、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财务状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性及规范运作;经营状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环保、税务、诉讼状况;募集资金的运用等。 本所律师承办此项工作前后历时 14 个多月, 有效工作时间达 1000 个小时以上。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判断,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 一、一、 本
16、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决议 1. 2011 年 2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5 项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 (3)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5)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
17、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 2. 经核查发行人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议案的主要内容为: (1) 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2) 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3) 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发行 1,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4)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17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5)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且取得创业板投资资
18、格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6) 定价方式: 公司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 由公司和主承销商组织股票发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7)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8) 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向以下 4 个项目: 数据中心 IT 服务能力提升及市场拓展项目 社保医疗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研发升级项目 金融 IT 外包服务基地建设项目 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以上项目全部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投资需要,不足部分将由发行人通过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等方式解决。 如本次募
19、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发行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9) 发行人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 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当年实现的利润全部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0)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决议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11)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提出发行申请,确定公司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获准发行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实施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确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股份登记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签
20、署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等。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18 (二) 经核查发行人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方案及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议案均已由发行人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公司法 、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批准;发行人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及相关决议的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与
21、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该等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及上市已经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三)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由荣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0 年 9 月 8 日获得沈阳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210100000047160。 2. 经核查发行人目
22、前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住所为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 62 号,法定代表人为付永全,注册资本为 5,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电控工程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持资质证经营)及咨询服务; 计算机及辅助设备、 通讯器材、 机械电子设备销售; 建筑智能工程、防雷电工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弱电工程设计、施工;计算机房装修及综合布线(上述项目持资质证经营) ;计算机系统维护、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营业期限至2055 年 11 月 17 日。发行人目前已通过 2009 年度工商年检。 3. 根据工商、税务、环保、社
23、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华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来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工商、税务、环保、社保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19 4.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文件、 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公司法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
2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前身荣科有限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 18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3 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 审计报告 , 发行人最近两年即 2009 年、 2010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3,864,223.72 元和33,767,409.26 元,累计高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管理
25、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101,375,642.90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发行人 2010 年 12 月 31日未分配利润为 26,486,883.44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为人民币 5,100 万元,本次发行 1,7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会验字20106115 号验资报告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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