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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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 恒通物流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HENGTONG LOGISTICS CO.,LTD.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龙口市外向型加工区土城子村龙口市外向型加工区土城子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号国信证券大厦)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2 本次本次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开发行新股股数 3,000 万股 公开发行后总股数 12,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2、.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6 月 19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3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东所持股所持股份的份的限售安限售安排排及自愿锁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定股份的承诺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振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3、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停止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
4、恒通股份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 ;在减持恒通股份的股票时,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15 年年 6 月月 9 日日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4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
5、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它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6、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振东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刘振东、于江水、唐庆华、李健、解苓玲、于时伟;监事:孙占涛、李嘉国;高级管理人员:王广臣、刘国阳、王叶萍、唐鹏军均承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二二) 关于减持价格限制、股价低于发行
8、价的相关于减持价格限制、股价低于发行价的相关承诺关承诺 控股股东刘振东、持股董事于江水、唐庆华、解苓玲、于时伟、李健、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王广臣、刘国阳、李健、唐鹏军、王叶萍分别承诺: “本人所持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 、 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股份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
9、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 。本人减持恒通股份的股票时,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6 (三三)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 ,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 (1)回购或增持价格 回购或增持股份的价格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10、股净资产为限。 (2)相关责任主体 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应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5%且不高于公司总股本
11、的1%,或者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但公司回购股份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单次或多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 500 万元的,下次回购可以仅使用剩余回购资金进行回购。 若在公司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 公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7 司董事会有权做出决议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
12、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A、控股股东应以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 30%增持公司股份, 股份增持的价格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限;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累计额的 20%。 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若在控股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 (或准
13、备实施) 股份增持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或继续增持将触发要约收购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其在任职前签署承诺书,保证严格遵守执行本预案,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新聘任的董事还应同时保证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5)顺序安排 优先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在上市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控股股东增持;前两项措施无法
14、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6)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8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
15、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2.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1)控股股东刘振东承诺: “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 (2)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
16、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 3. 增持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刘振东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 (2)发行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9 4. 关于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17、员对上述承诺的承继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需要承诺如下(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只需承诺第项) : 本人承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 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 (四四) 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补偿措施的承诺
18、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补偿措施的承诺 1. 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2)控股股东刘振东承诺: “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 2. 关于赔偿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19、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3)国信证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0 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
20、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4)中伦律师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中伦律师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中伦律师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山东和信承诺为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山东和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21、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山东和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五) 关于持股意向透明度的说明关于持股意向透明度的说明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振东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 (3)减持恒通股份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 1%,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2
22、. 副董事长于江水、宋建波及南山投资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 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 (3)减持恒通股份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 1%,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六六) 关于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关于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23、发行人承诺: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市前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本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振东及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本人将严格履行恒通股份上市前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 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
24、同时本人所持恒通股份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 12 个月。本人将在恒通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通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人未能履行其他相关承诺,自违约之日后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薪酬由上市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间,本人不直接或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可申请锁定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2 二、二、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 (
25、一)(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产生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二)(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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