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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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漕溪北路(上海市漕溪北路595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申报稿)(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号国贸大厦2座座27层及层及28层层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2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93,500,000股(最终股数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本次发行不涉及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三)每股面值: 人
2、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373,500,000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6
3、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锁定期满第1个月至第12个月内,累计减持的股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3 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10%,锁定期满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30%; 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 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
4、做相应调整。 本公司股东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根据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国有股东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
5、16年7月27日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4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6、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等事项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上影集团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上影集团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招
7、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等事信息披露等事项的承诺项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1)自上影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影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上影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上影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8、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而终止。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上影股份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其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6) 在锁定期满第 1 个月至第 12 个月内,其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
9、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6 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 10%, 锁定期满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内, 其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 30%; 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2、关于、关于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承诺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公告购回股份的
10、计划,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同时,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敦促公司按照上述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购回数量或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其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
11、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二)本公司股东精文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二)本公司股东精文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上影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影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上影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关于(三)本公司关于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信息披露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回
12、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7 量将相应调整。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
13、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招股意向书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信息披露的承诺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其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五
14、)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关于(五)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关于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信息披露的承诺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如下: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15、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损失计算标准、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8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的申报会计师承诺如下:本所对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影股份”)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 2
16、016 年 3 月 4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第 11002 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上影股份于 2015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6)第 0027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上影股份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2015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6)第 0073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以上合称为“上影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本所确认,对本所为上影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17、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如果本所为上影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特制定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2、停止条件:在以下
18、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9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
19、 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 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
20、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3)如上述回购金额与比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存在冲突的,公司将按照本预案中的约束措施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
21、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 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0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如上述第 1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本项执行; (3)如上述增持金额与比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22、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存在冲突的,控股股东将按照本预案中的约束措施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
23、占总股本的比例, 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的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 15%,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实际领取的薪酬总和; (2)如上述增持金额与比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存在冲突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本预案中的约束措施的规
24、定履行相应义务。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 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
25、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在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施停止之日起的 24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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