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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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 1418-41 号 6 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申报申报稿)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新股 2,16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
2、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666.67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 月 17 日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
4、-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文谦实际控制人黄文谦承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5、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不违反本人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
6、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 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
7、发行人。 (二)公司董事(二)公司董事、总经理总经理、股东、股东范慧群承诺范慧群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其中,本人通过 2014 年 12 月增资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
8、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9、、 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三)发行人股东中燃(三)发行人股东中燃科技科技承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10、产。 自锁定期满后 1 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企业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30%, 自锁定期满后 3 年内累计减持股份可达到届时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发行人董事、(四)发行人董事、股东股东马马善善炳承诺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11、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
12、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
13、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五)发行人(五)发行人股东杭州股东杭州颐丰睿承诺颐丰睿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锁定期满后 1 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企业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50%, 自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股份可达到届时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
14、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六)发行人高管(六)发行人高管张妍张妍承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15、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16、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七)(七)发行发行其他高管其他高管陈智陈智园园、胡良传、李祖光、胡良传、李祖光、顾劲松、周斌超、顾劲松、周斌超承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17、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
18、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八)发行人监事承诺(八)发行人监事承诺 1、徐光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
19、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2、赵彦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20、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九)发行(九)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许国寅、胡国忠、郭亚翔、范慧珍、俞
21、东敏、蓝献琴、卢迪、钱维钧、余庆竹、俞纲、莫春强、田伟、王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发行人股东韦航、吴正祥、方炯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
22、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浙江
23、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发行人股价之目的,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单次合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少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自公
24、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公司单次
25、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2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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