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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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Jiecang Linear Motion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意向书 保荐保荐机构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号)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总数不超过3,0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
2、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 年 8 月 2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预计不超过 12,08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仁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2、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且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3、业,众盛投资作出承诺: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份转让行为, 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股份。 3、公司股东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李博、杨海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李博、杨海宇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其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前述相关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同时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5、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北京蓝太诺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拙朴厚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石家庄德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本企业愿意遵从相应的
6、锁定要求。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管理的金融产品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代表的金融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本公司作为管理人愿意遵从相应的锁定要求。 5、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捷昌控股作出承诺: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份转让行为,也
7、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股份。 6、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8 月 13 日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
8、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
9、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特别提示投资者, 发行人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的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之相关信息不等于发行人对自身未来的经营利润做出保证,亦不构成对发行人的盈利预测。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
10、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仁昌的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仁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仁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 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二)众盛投资的承诺(二)众盛投资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且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众盛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份转让行为, 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
11、、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三)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股东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李博、杨海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 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李博、杨海宇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12、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其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前述相关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同时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13、,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北京蓝太诺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的承诺(四)北京蓝太诺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的承诺 北京蓝太诺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拙朴厚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石家庄德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本企业愿意遵从相应的锁定要求。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14、陆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管理的金融产品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代表的金融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 本公司作为管理人愿意遵从相应的锁定要求。 (五)捷昌控股的承诺(五)捷昌控股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捷昌控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份转让行为, 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
15、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股份。 (六六)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二、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向 (一)胡仁昌及陆小健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一)胡仁昌及陆小健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胡仁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陆小健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份的股东,双方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6、: 1、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 3、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
17、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二)众盛投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二)众盛投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众盛投资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 3、自本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
18、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如根据本公司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4、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19、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 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 ,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实施程序(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0、。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 可以视公司及股票市场实际情况, 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公司应在 10 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 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1、本公司每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行人已经根据承诺实施了回购股份的措施后, 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发行人未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
22、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年度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 5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已经实施了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后, 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发行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
23、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 50%。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公司股价措
24、施的约束措施 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未能履行上述股票增持方案的一方或多方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监事对发行人回购股票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进行督促和监督。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
25、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履行本人在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应予履行的诚信义务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有权部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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