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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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WUXI HONGSHENG Heat Exchanger Manufacturing Co., Ltd.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南堤路 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ssence Securities Co.,ltd.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号安联大厦 35 层、层、28 层层 A02 单元单元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2、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及提示 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日期发行日期 2016 年 8 月 16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钮玉霞及实际控制人钮法清、钮玉霞承诺:自本公
3、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其他股东常州中科、盐城中科、镇江中科、宜兴中科、常熟中科、王诚、余彪、宋亚春、凌祥、岳惠兴、单博、徐荣飞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4、分股份。 除此之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钮法清、钮玉霞、监事徐荣飞和高级管理人员王诚、岳惠兴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担任公司董事的钮玉霞、钮法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王诚、 岳惠兴还承诺: 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
5、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其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控股股东钮玉霞承诺: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 10%,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钮法清承诺: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常州中科、盐城中科均承诺:在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 5%。 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6、。 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16 年 8 月 8 日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声明声明及承诺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
7、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
8、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7,5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0,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钮玉霞及实际控制人钮法清、钮玉霞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
9、内,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其他股东常州中科、盐城中科、镇江中科、宜兴中科、常熟中科、王诚、余彪、宋亚春、凌祥、岳惠兴、单博、徐荣飞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钮法清、钮玉霞、监事徐荣飞和高级管理人员王诚、岳惠兴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10、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担任公司董事的钮玉霞、 钮法清、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王诚、 岳惠兴还承诺: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其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和转让。 期间如因派
11、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为了保证上市前后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上市修订案)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都对股利分配、现金分红比例等做出了规定: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 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
12、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 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
13、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包括 10%)的事项。 4、发放股票股利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公司当
14、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没有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
15、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每年首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6、人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17、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 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8、。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 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 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 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9、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 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
20、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21、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并且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
22、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此外,公司还承诺:在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内的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等文件。 四、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四、
23、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 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24、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
25、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五、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五、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钮玉霞承诺: 1、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 10%,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 2、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3、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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