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中国电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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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股股票并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联席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二一年七月 3-1-1-1 关于关于中国电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股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
2、信”、“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发行”或“本项目”),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本机构”)作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3、,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封卷稿)中相同的含义) !#$%&()*#+, (一)保荐(一)保荐机构机构名称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 徐石晏:于 2014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最近三年曾经担任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北京赛科希德
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3-1-1-2 市项目、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龙亮:于 2012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最近三年曾经担任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梁晶晶,于 2008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执行国电电力发
5、展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公开增发、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公开增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飞峙、徐柳、方良润、章志皓、何牧芷、郭宇泽、卓一帆、谢涛、肖胤来、马力、李天际、黄泽瑞、孙起帆、李振阳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1 号 成立时间 2002 年 9 月 10 日 联系方式: 010-5850 1508 业务范围: 基础电信业务: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800MHzCDMA 第二
6、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CDMA2000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 /LTE FDD) ,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原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2003 版)中的业务)
7、、26GHz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在湖北、湖南、海南、四川、贵州、甘肃 6 省以及南京、合肥、昆明 3 城市范围内经营 3.5GHz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经营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 3-1-1-3 理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移动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在全国经营国内甚小口径终
8、端地球站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移动网信息服务) ,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IPTV 传输服务:服务内容为 IPTV 集成播控平台与电视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传输网络为利用固定通信网络(含互联网)架设 IPTV信号专用传输网络,IPTV 传输服务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开展;互联网地图服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演出剧(节)目、表演,动漫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9、技术咨询、信息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等的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五五)本机构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机构通过其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持有发行人17,450,000 股 H 股股份,通过其全资子公司 CICC Financial
10、 Trading Limited 持有发行人22,742,000 股 H 股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40,192,000 股 H 股股份,共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0497%。除上述情形外,中金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2、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3、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金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 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
11、“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央汇金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中金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约为 40.17%。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 3-1-1-4 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 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12、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六)本机构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 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 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
13、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 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 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划的重大调整,也应
14、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3-1-1-5 (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 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
15、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 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反馈意见答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核准批文后, 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需经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审核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 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复核、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2、内核意见、内核意见 经
16、按内部审核程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 A 股的基本条件,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1-1-6 -./012345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
17、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6#0
18、17#$%&()8/9: (一)(一)本机构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 3-1-1-7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充分沟通,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二)(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
19、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并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及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在 A 股上市相关的议案。 综上,本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20、、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3-1-1-8
21、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三、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首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条件符合发行条件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
22、章程、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份变动涉及的股份划转协议、 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证照或批准等文件资料;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2)发行人是由中国电信集团公
23、司(现已更名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电信集团”) 于 2002 年 9 月 10 日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成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已经验资,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移动通信服务、固网及智慧家庭服务、产业数字化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中,公司所经营的移动通信服务、固网及智慧家庭服务所属行
24、业代码为“I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公司所经营的产业数字化服务所属行业代码为“I65 软件和信息技 3-1-1-9 术服务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6)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股份类别股份类别 持股数(股)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内资股 57,377,053,317
25、70.89 2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内资股 5,614,082,653 6.94 3 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资股 2,137,473,626 2.64 4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资股 969,317,182 1.20 5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内资股 957,031,543 1.18 6 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包括美国存托股份)股东 外资股 13,877,410,000 17.15 合计合计 80,932,368,321 100.00 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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