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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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 89 号涌鑫工业厂区 3 号厂房第 1层、4 号厂房第 1、2、4、5 层及 5 号厂房第 1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封卷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
2、概况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 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8 年 8 月 1 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32,000 万股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7 月 23 日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
4、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
5、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并请投资者认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梁美珍近亲属蒋春玲、龙军、总经理李时俊、恒兴业、弘兴远业及鼎兴伟业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6、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蒋婉同、蒋泽宇的监护人,梁美珍女士还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蒋婉同、蒋泽宇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分别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梁美珍近亲属蒋春玲、龙军分别承诺:在梁美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其所持公司股
7、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梁美珍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富海银涛、松禾成长、上海科升、益富海、架桥富凯、麦瑞世纪、麦瑞投资、杭州恒丰和无锡 TCL 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伍波、张勇、柯国英、周惟仲、汪愈康和周宁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深圳市捷佳伟创
8、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李时俊近亲属李时仲、伍波近亲属欧阳泉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9、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时俊/伍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李时俊/伍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捷佳伟创股份。如李时俊/伍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美珍、直接或间接持
10、有股份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时俊、伍波、周惟仲、汪愈康和周宁等 8 名自然人分别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该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11、次会议、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将视具
12、体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股份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董事、高管增持股份 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但不超过
13、50%;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公司回购股票 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 10%;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3)稳定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 1)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14、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后(含控股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 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并
15、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发行人将根据捷佳伟创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捷佳伟创股票的各项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美珍,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李时俊、伍波、李莹、周惟仲、汪愈康及周宁就稳定股价分别承诺: 其将根据捷佳伟创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捷佳伟创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其将根据捷佳伟创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
16、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捷佳伟创股票的各项义务。 (2)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海银涛、 麦瑞世纪和麦瑞投资分别承诺: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回购股份的,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股份的议案时,如其仍持有捷佳伟创的股份,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中投赞成票。 (三)公开发行前(三)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管理人员的减持管理人员的减持承诺承诺 1、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公开发行前
1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承诺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承诺 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美珍,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李时俊、 蒋婉同及蒋泽宇法定监护人梁美珍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其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其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
18、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其减持意向予以公告。 如果其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 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海银涛、合计持有
19、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麦瑞世纪、麦瑞投资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在锁定期届满后,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其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按照届时市场价格或者大宗交易双方确定的价格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一年末的公司每股净资产。 其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
20、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持有捷佳伟创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若富海银涛、麦瑞世纪和麦瑞投资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减持。 2、其他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承诺、其他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承诺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伍波、周惟仲、汪愈康和周宁等 4 名自然人分别承诺:就其所持公司股份,在相关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转让
21、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如果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 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且其所持有公司股票自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四)关于(四)关于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1、公司承诺:、公司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
22、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在相关监管机关作出上述认定时,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孰高者确定。 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左国军和和梁美珍梁
23、美珍承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在相关监管机关作出上述认定时,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孰高者确定。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
24、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及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1)捷佳伟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捷佳伟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
25、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其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其同意捷佳伟创立即停止发放其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国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公司律师北京、公司律师北京市市康达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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