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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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INNOVER TECHNOLOGY CO., LTD.HANGZHOU INNOVER TECHNOLOGY CO., LTD.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61186- -1 1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1619 号号) )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
2、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不超过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2,500 万股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6 月 3 日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售安排股份的流通
3、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政民、石义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 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乔凡等 1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3、辛德春等其他 2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
4、, 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石政民、石义民、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谢骏、陈银发、邱文斌、戴文华等 9 人还承诺: “本人在杭州先锋任职期间,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 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 在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已持
5、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5、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政民、石义民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及谢骏承诺: “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者本人
6、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 ”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15 年 5 月 22 日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
7、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8、,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一、 发行前公司股东对所持份锁定期的承诺发行前公司股东对所持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政民、石义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乔凡等 13 名自然人股东承
9、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辛德春等其他 2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石政民、石义民、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谢骏、陈银发、邱文斌、戴文华等 9 人还承诺: “本人在杭州先锋任职期间, 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在
10、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本人不转让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政民、石义民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及谢骏承诺: “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11、复权处理,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者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 ” 二、二、 持有公司持有公司 5%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石政民、石义民承诺: “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人若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股份减持价格(如
12、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减持发行人股份。 ” 三、三、 稳定股价的稳定股价的预预案案 为了维护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 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维护公司形象,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3、,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为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但公司稳定股价
14、方案并不以公司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的系统性原因、 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 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并采取措施以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亦不得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组
15、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公司回购股票 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东提案, 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 但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
16、份总数的 1%。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实施回购股份措施。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中止实施回购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将再次履行回购计划。公司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过程中,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公司
17、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回购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时; 公司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过公司股份回购议案时;公司回购股票后,仍未满足“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2)控股股东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但控股股东共同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日后
18、,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将再次履行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控股股东承诺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本人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
19、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时;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仍未满足“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2)公司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述人员上年度税后年薪的 30%,但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增持股份
20、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触发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日后,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再次履行增持计划。该等人员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公司已将做出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
21、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 依据具体的触发条件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在每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据本预案规定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 视同公司及相关主体已履行完成该自然年度其在本预案下稳定股价的义务。 上述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 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
22、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四、 公司及控股公司及控股股股东、实际东、实际控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人员关于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
23、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 公司将按照上述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公告,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回购方案。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
24、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 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5、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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