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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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公开
2、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律 师师 工工 作作 报报 告告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40 号 二零一九年六月 律师工作报告 5-2-2 目目 录录 引 言. 6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6 二、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7 正 文. 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2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6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0 八、发行人的业务. 5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4 十一、
3、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10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1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用工. 12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27 二十二、结论. 127 律师工作报告 5-2-3 释释 义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
4、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简称 - 含义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金富科技/公司/股份公司 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由东莞市金富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金富有限 指 东莞市金富实业有限公司,金富科技的前身 湖南金富 指 湖南金富包装有限公司 迁西金富 指 迁西县金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倍升投资 指 东莞倍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盖投资 指 东莞金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创投 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红土创投 指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金富包装 指 东莞金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祖裕物业 指 东莞市祖裕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祖裕实业 指 惠州市
5、祖裕实业有限公司 百顺得 指 惠州市百顺得实业有限公司 汪之洋 指 珠海汪之洋饮料有限公司 子公司 指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联国际 指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律师工作报告 5-
6、2-4 A 股 指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 首发、本次发行 指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章程 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199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7、第四次修正,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 1999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8、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6 年 5 月 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6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 根据 2018 年 6 月 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编报规则 (第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工作报告 5-2-5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
9、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39 号)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40 号) 招股说明书 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
10、报稿) 审计报告 指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会审字20190209 号”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附注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会专字2019020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会专字20190212 号”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5-2-6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40 号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
11、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本所律师在审核、验证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 (第 12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 引引 言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 40-3四层-五层。本所在西安、杭州、南京、上海、广州、深圳
12、、海口、沈阳、成都、菏泽、苏州、天津、呼和浩特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1993 年,本所首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 (二)承办签字律师简介 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签字律师为康晓阳律师、侯其锋律师、叶永开律师,三位律师的主要证券执业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5-2-7 1、康晓阳律师,本所合伙人,2008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数字政通、东方日升、福星晓程、真视通、昊志机电等十余家上市公司首发及上市公司新股发
13、行的法律顾问。 2、侯其锋律师,本所合伙人,2006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过数家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及拟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法律顾问。 3、叶永开律师,2014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过数家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及拟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法律顾问。 (三)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10-50867666 传真:010-65527227 E-mail: 二、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二、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依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补充协议及相关法律、法
14、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
15、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诉讼仲裁及行政律师工作报告 5-2-8 处罚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调查的相关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解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自 2017 年 3 月开始现场工作,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亲自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
16、、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明确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
17、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出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用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
18、告及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律师工作报告 5-2-9 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根据保荐人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
19、议, 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 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讨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 (六)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
20、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律师工作报告 5-2-10 三、律师声明三、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21、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律师工
22、作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5-2-11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
23、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5-2-12 正正 文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通过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首次公开发
24、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公司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及出席董事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
25、权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公司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议案。 (三)决议的主要内容 律师工作报告 5-2-13 1、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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