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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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iXing General Steel Ball Co., Ltd. (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兴源大道 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2、较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 声声 明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3、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
4、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8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2 月 10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1,20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1 月 18 日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3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提
5、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一节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情况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情况 1、公司股东施祥贵、时艳芳、赵高明等32名自然人股东(除刘定妹、褚本正以外) 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南通银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银球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国华、王
6、嵘、董绍敬、陈芳、沙小建承诺:如本公司(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除上述锁定承诺外,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国华、王嵘、董绍敬、陈芳、沙小建、朱兵、苏银建共十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7、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发行人股东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刘定妹及自然人褚本正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4 自2011年12月23日(增资完成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
8、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票。 5、发行人股东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刘定妹及自然人褚本正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三、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本
9、次发行后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政策如下: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a.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b.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c.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2)如公司业绩增
10、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可以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5 在符合以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条件的基础上,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应当利用控股股东地位,通过制定与修订控股子公司章程、向控股子公司提出利润分配议案等方式,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分配与支付利润,以确保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4)公司采用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参照以现金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3、利润分配的比例 (1)在符合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2)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或
11、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12、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应当在充分听取、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6 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邮件、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13、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涉及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调整的条件 如监管政策、公司内外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详细论证的基础上,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可以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2)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意见的措施 公司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通过邮件、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14、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决策程序与机制 a.在审议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b.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c.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可提供网络投票,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合理权益的回报,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订了上市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五年) 。根据规划,公司上
15、市后五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为: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7 以后,在具备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关于发行人股利分配的具体情况,参见“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发行人报告期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及发
16、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2014年度的相关财务信息虽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2014年度财务报告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项目 2014 年年 12 月月 31 日日 资产合计 64,362.76 负债合计 32,195.18 股东权益合计 32,167.5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 32,167.58 项目项目 2014 年度年度 营业收入 47,098.62 营业利润 5,644.98 利润总额 6,318.25 净利润 5,377.18 归属于母公司所
17、有者的净利润 5,241.32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669.99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106.9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151.4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80.5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08.92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176.43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基本与行业趋势保持一致,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的原材料采购、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等业务运转正常,不存在将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2015年第一季度公司预计可实现扣除非
18、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在1,170万元至1,350万元之间,与2014年同期相比,预计可增长5%至20%。 五、相关承诺五、相关承诺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股价预案预案的承诺的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
19、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9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
20、股票; 若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提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回购股份预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
21、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2、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若本项要求与第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0 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决定不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23、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若本项要求与第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3)由公司有增
24、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25、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 人员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20%,但不超过 5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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