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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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Hiteck Biological Pharma Co., Ltd.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特科技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 声明及承诺声明及承诺 本公司的发行
2、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3、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4、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2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7,516,280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5,838,760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数量 本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老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7月27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3,355,040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
5、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7月19日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751.628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583.876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10,335.504万股。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亚承诺:(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亚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
6、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7、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4 6、若本承诺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
8、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吴洪新承诺:(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吴洪新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
9、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10、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 若本承诺人离职, 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宗敏承诺:(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宗敏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武汉海特生物制
11、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5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公司控股股东三江源及关联股东武汉博肽承诺:四)公司控股股东三江
12、源及关联股东武汉博肽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13、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叶崴涛、陈煌、夏汉珍及李汝霖承诺:(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叶崴涛、陈煌、夏汉珍及李汝霖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
14、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6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15、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 若本承诺人离职, 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 (六) 公司股东德同新能、乾瞻财富、混沌投资、建信康颖、神华投资、湘特投(六) 公司股东
16、德同新能、乾瞻财富、混沌投资、建信康颖、神华投资、湘特投资、智诚海威、西藏君丰、君和企业分别承诺:资、智诚海威、西藏君丰、君和企业分别承诺: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承诺
17、人承诺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 每年承诺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5%。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7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18、 5%时除外。 3、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二)发行人股东陈亚承诺:(二)发行人股东陈亚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承诺人承诺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 每年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5%。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19、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三)发行人股东乾瞻财富和德同新能承诺:(三)发行人股东乾瞻财富和德同新能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承诺人承诺
20、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8 行价。 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
21、司享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
22、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描施的启动条件”, 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
23、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況,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9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 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 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
24、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増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 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后 12 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25、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公司总股本的 2%;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増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増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増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 2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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