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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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股数 47,430,000 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11 月 22 日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89,720,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
2、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帆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
3、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4、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2 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战先生、尚磊先生、金小平先生、庞国强先生、许可先生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5、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6、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3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彭辉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
8、担相应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前进女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西藏易水份额,也不由西藏易水回购该部分份额。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
9、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4 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西藏易家团、西藏易水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华金天马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
10、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
11、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 如本企业(公司)未履行承诺,本企业(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周宏伟先生、宋民宪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5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签署日期 2016 年 11 月 14 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6 声明及承诺声明及承诺 发
12、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
13、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7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4,229.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4,743.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8,972.00 万股,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帆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
14、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15、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16、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8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战先生、尚磊先生、金小平先生、庞国强先生、许可先生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所持股票在
17、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18、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彭辉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
19、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9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前进女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
20、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西藏易水份额,也不由西藏易水回购该部分份额。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
21、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西藏易家团、西藏易水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华金天马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 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2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企业 (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0 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公司)未履行承诺,本企业(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周宏伟先生、宋民宪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23、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政策(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
24、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
25、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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