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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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关 于于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区 2 号、号、15 号国浩律师楼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电话/Tel: (+86)(571) 8577 5
2、888 传真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Mail: 网址网址/Website:http:/ 二一九年五月 二一九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1-1 目目 录录 释释 义义 . 2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引言引言 . 5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5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7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正正 文文 . 8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8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9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五、发行人的设立. 15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17七、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
3、实际控制人). 19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2九、发行人的业务. 22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3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5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7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8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9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0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31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32十九、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33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4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4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5二十三、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5二十四、结论意见. 36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签署页签署页 . 3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1-2 释释 义义 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华达新材、公司 指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华达有限 指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华达钢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 华达板业 指 杭州华达板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普泰板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华达彩板 指 杭州华达彩板有限公司, 曾用名 “
5、杭州普银板业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硕强贸易 指 杭州硕强贸易有限公司, 原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已于 2018年 10 月注销 华达集团 指 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富阳华达通信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华达通信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控股股东 恒进投资 指 杭州富阳恒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之股东聚丰投资 指 杭州富阳聚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之股东仁祥投资 指 杭州富阳仁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之股东正久投资 指 杭州正久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原股东青泓投资 指 杭州青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
6、人原股东 普银金属 指 杭州普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为华达彩板参股股东 浙江龙祥房地产 指 浙江龙祥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华达集团控制的企业 杭州龙祥房地产 指 杭州龙祥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华达集团控制的企业 杭州绿阳房地产 指 杭州绿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达集团控制的企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1-3 祥盛通信 指 杭州祥盛通信有限公司 华达光缆 指 浙江华达光缆有限公司,原为华达集团控制的企业,已于2018 年 12 月注销 华达绝缘 指 杭州富阳华达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原为华达集团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8 年 12 月注销 华达码头 指 富阳华达货运码头有限公司,系华
7、达集团控制的企业 申报基准日 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 指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连续期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12 年 7 月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更名而来,系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 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系本次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系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 坤元评估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国家商标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
8、管理总局商标局 知识产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证券法 指 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经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当时有效之公司法 指 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 理 办法 指 经 2018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正后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新股发行
9、改革意见 指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1-4 公 司 章程 指 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招股说明书 指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国浩律师 (杭州) 事务所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 (杭州) 事务所关于
10、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审 计 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91558 号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91559 号 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纳税鉴证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91562 号 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差异鉴证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91560 号 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91561 号 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
11、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致: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华达新材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接受华达新材委托,担任华达新材本次发
12、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华达新材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引言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 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
13、0000727193384W),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本所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于 2012 年 7 月更名为现名。 本所律师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为主体组成,荣获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证券中介机构等多项荣誉称号。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1-6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14、;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EPC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徐伟民律师、章佳平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徐伟民律师:2000 年
15、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6 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 18 年,擅长公司、证券、重组律师业务。徐伟民律师于 2003 年 3 月加入本所,现为本所合伙人。徐伟民律师曾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永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增发、配股以及资产重组等提供法律服务。 章佳平律师:2011 年 1 月加入本所,为本所执业律师。曾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
16、司等多家企业的上市、再融资以及资产重组等提供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的二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1-7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政编码:310008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17、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
18、师认为对本次发行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不发表法律意见。 (五)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
19、明。 (六) 律师工作报告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七) 本所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中国证监会审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1-8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正正 文文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架构图(一)发行人股权架构图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华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517211839 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
20、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基本概况如下: 名称: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桥南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邵明祥 注册资本:29,500 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营业期限:2003 年 7 月 25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制造:镀锌钢带,冷轧钢板,精密冷硬薄板,热镀锌(铝镁)板,彩涂板,工业氯化亚铁。批发、零售:镀锌钢带,冷轧钢板,精密冷硬薄板,热镀锌(铝镁)板,彩涂板,工业氯化亚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1-9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21、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华达集团 22,678 76.88 2 仁祥投资 3,348 11.35 3 邵明祥 1,549 5.25 4 邵升龙 664 2.25 5 恒进投资 636 2.15 6 聚丰投资 625 2.12 合计合计 29,500 100.00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22、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项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发行人于2019年4月 3日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首
23、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的议案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有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当时每股收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1-10 的决议内容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于 2015 年 12 月根据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的规定,由华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注册资本为 12,0
25、00 万元。 2、华达有限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25 日,自华达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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