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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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 27 号)号) Sanyou Corporation Limite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招股意向书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
2、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3,150 万股, 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不涉及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1 月 1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562.95 万股 保
3、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招股意向书意向书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21 年 1 月 5 日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声声 明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
4、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
5、及其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提示, 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提示, 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本招股意向书股意向书正文内容正文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及其亲属承诺制人宋朝阳及其亲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之亲属宋军谊、宋坚波、戴祺琛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股东傅天年承诺(二)
7、公司股东傅天年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三)公司股东徐新强、张亚杰、潘友金、罗吉祥、张媛媛和杜长敏承诺(三)公司股东徐新强、张亚杰、潘友金、罗吉祥、张媛媛和杜长敏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8、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股东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承诺(四)公司股东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五)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承诺 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
9、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宋朝阳、傅天年、孟少锋、孟繁龙、康如喜、杨芙蓉、陈波涌、王孟君、高晓莉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公司股东万向创投、深圳惠友、宁波京雅轩、南京凯腾承诺(六)公司股东万向创投、深圳惠友、宁波京雅轩、南京凯腾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
10、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 2018年 12月 18 日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一)公司控(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承诺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
11、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
12、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傅天年承诺(二)公司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傅天年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13、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公司股东徐(三)公司股东徐新强承诺新强承诺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
14、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限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公司股东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承诺(四)公司股东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承诺 本单位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
15、单位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五)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五)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孟少锋、孟繁龙、王孟君、高晓莉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
16、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三、稳定股价的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措施和承诺承诺 (一(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启动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17、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若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停止条件、停止条件 (1)在上述第 1 项启动条
18、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在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顺序及方式(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顺序及方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2、公司回购股份;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9、;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第一顺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第一顺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第二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第二顺序为
20、公司回购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1、。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额不超过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
22、6)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3、第三顺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第三顺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员增持股票 (1)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23、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 20%,但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 50%。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本承诺的义务与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
24、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如本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承诺(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25、及承诺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 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对本次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1、加强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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