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集团:华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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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人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5,320 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2.52%。 本次发行不涉及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9 月 2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2,5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
2、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翔、王渊、王晶及控股股东华翔实业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 本公
3、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陆海星、张敏、张杰、马毅光、谢丽、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 成毅、郭永智、张宇飞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 下同) ,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4、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 本公司其他股东山西交投、万宝投资、卓翔资本、华越资本、高升源、盛世勤悦、盛世博润、盛世天泽、邓春臣、孙文礼、尹杰、任瑞、喻高峰承诺: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2020 年 8 月 25 日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5、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
6、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的承诺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一)(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华翔实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7、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以确保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地位,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需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企业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本
8、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本企业未及时将违规所得收入交付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应交付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翔、王渊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山西华翔集团
9、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5 2、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人将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
10、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以确保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需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
11、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晶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12、(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6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以确保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需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13、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二)在发行人担任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陆海星、张敏、张杰、马毅光、谢丽、成毅、郭永智、张宇飞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下同) ,
14、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人将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
15、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7 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16、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本人未及时将违规所得收入交付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应交付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三)(三)发行人持股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以上股东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山西交投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市
17、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本企业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本企业未及时将违规所得收入交付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应交付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 ” (四)(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公司其他股东万宝投资、卓翔资本、华越资
18、本、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8 高升源、盛世勤悦、盛世博润、盛世天泽、邓春臣、孙文礼、尹杰、任瑞、喻高峰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
19、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本人未及时将违规所得收入交付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应交付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 ” 二、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20、,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启动程序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 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起两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9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21、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3、终止条件终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22、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公司回购股票;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各措施具体安排如下: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 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2、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
23、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华翔实业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0 (2)公司当年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
24、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翔实业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促使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当年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公司股票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现金分红总额; (3)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
25、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公司股票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 (3)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三)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相关约束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相关约束 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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