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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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投资风险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SOJO Electric Co., Ltd.)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1发行概况发
2、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数量:3,448.6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每股面值:1.00 元人民币每股发行价格:【】预计发行日期:2015 年 4 月 15 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13,794.56 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5 年 3 月 27 日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2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3、法律责任。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
4、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3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一、本次公开发行方案一、本次公开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10,345.92 万股,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为 3,448.64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3,794.56 万股。本次拟发行
5、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全部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二、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二、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赵志宏及股东赵志兴、 赵志浩、 袁学恩、 陆金学、许专、周宜平、张党会、魏杰、李涛、张志刚、刘中锴、刘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华仁创业、武汉昀康、景泰同方、德同长通、分水科技、和发通、北京汇璟、红波科技、天誉合、百汇城、颐和投资、洛子峰、中宏信、天南科技、若禹咨询、赛
6、亿欧、兆牌投资、志鸿远、鸿瑞安、风搏投资、鹏泰行、众杰伟业、赵连华、姜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赵志宏、袁学恩、陆金学、许专、魏杰、张党会、刘中锴、刘颖、金俊琪、李旭晗、李涛、张志刚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
7、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4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的赵志宏及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袁学恩、陆金学、许专、魏杰、李涛、张志刚承诺: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8、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志宏的兄长赵志兴、赵志浩已出具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及股份转让将严格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志宏的承诺执行。公司总经理袁学恩的妻子周宜平已出具承诺: 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及股份转让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袁学恩的承诺执行。三、持有发行人总股本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三、持有发行人总股本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有发行人总股本
9、 5%以上股份的股东赵志宏、袁学恩、赵志兴、赵志浩、陆金学、许专及袁学恩妻子周宜平承诺:1、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股份公司,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确认书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四、稳定股价预案四、稳定股价预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
10、现金红利、送股、转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5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 ,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在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并保证股价稳
11、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公司回购(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并且符合股票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1%,并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3)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相关条件
12、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控股股东增持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控股股东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
13、金股利的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620%,不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40%,且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除因继承、 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控股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
14、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 20%(税后)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获得薪酬的 40%(税后)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本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关于稳定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
15、序1、公司回购(1)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7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
16、记手续。2、控股股东增持(1)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17、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三)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三)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实施方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双杰电气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双杰电气达到最大回购股票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增持到承诺的最大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董事
18、、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成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五)约束措施(五)约束措施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8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
19、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六)本预案的法律程序(六)本预案的法律程序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20、之日起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赵志宏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关于稳定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稳定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 关于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回购股份或进行赔偿的承诺五、 关于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回购股份或进行赔偿的承诺(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承诺:(1)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
21、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判决生效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按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或有权部门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履行赔偿责任。(二)控股股东关于回购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承诺(二)控股股东关于回购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承诺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9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
22、定或判决生效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事项(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控股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三)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
23、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承诺(三)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 (或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履行完成股票回购责任(或赔偿责任)。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
24、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随后三十日内, 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毕赔偿责任。(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公司/本所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10六、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六、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发行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亲属周宜
25、平承诺: 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5、本承诺书自公司盖章或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七、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七、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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