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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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3-1-1-1声声 明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下称 “ 保荐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2、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3-1-1-2目目 录录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 3二、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3三、本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3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 4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4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 4七、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5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
3、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第三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9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四、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16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6六、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 16七、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 19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21附件附件: . 22首次公
4、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24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3-1-1-3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二、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钮嘉先生、金涛先生担任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钮嘉先生:海通证券投
5、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2012年加入海通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 主要参与或完成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金涛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05年加入海通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 主要参与或完成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河南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6、并在创业板上市、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等项目。 三、本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三、本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屈田原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屈田原先生,本项目协办人,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项目经理。2015年加入海通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主要参与或完成了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
7、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等项目。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3-1-1-42、项目组其他成员、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张若思、韩超。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发行人: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Huada New Materials Co., Ltd. 注册资本: 29,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邵明祥 成立日期: 2003 年 7 月 25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公
8、司住所: 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桥南路 198 号 邮政编码: 311413 经营范围: 制造:镀锌钢带,冷轧钢板,精密冷硬薄板,热镀锌(铝镁)板,彩涂板,工业氯化亚铁。批发、零售:镀锌钢带,冷轧钢板,精密冷硬薄板,热镀锌(铝镁)板,彩涂板,工业氯化亚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 蒋玉兰 对外咨询电话: 0571-58837980 传真: 0571-58837981 互联网地址: htt
9、p:/ 电子信箱: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证券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主体 公司 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9,840 万股(含本数),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每股发行价 人民币【】元/股 发行市盈率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
10、前每股净资产 3.19 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3-1-1-5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 发行市净率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届时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 A 股股东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
11、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禁止者除外)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不含增值税金额) 保荐承销费用:5,744.57 万元 审计费用:1,835.38 万元 律师费用:922.64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54.72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74.75 万元 合计:9,132.06 万元 七、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七、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权益关系。本保荐机构保证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 本
12、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 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况; (五)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
13、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 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阶段。 1、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3-1-1-6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 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的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
14、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提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
15、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投行业务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投行业务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 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投行业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
16、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3-1-1-7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
17、门及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19年4月11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3-1-1-8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19、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3-1-1-9第三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对
20、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 、 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议过程、董事会审议过程 2019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
21、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 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有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当时每股收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 、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
2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 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有关承诺的议案 、
2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当时每股收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保荐机构意见、保荐机构意见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3-1-1-10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和由此形成的会议决议均合法、 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尚须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
24、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 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发行人具有生产经营所需的职能部门且运行良好。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盈利, 财务状况良好。 发行人2017年、 2018年、 2019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分别为409,526.15万元、525,128.14万元、548,357
25、.3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两者较低者分别为12,222.38万元、12,273.58万元、16,280.81万元。 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经营稳健,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天健审2020378号”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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