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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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ZHEJIANG JIHUA GROUP CO., LTD. (杭杭州州市市萧萧山山区区临临江江工工业业园园新新世世纪纪大大道道 1 17 76 66 6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保荐荐机机构构(主主承承销销商商) (深深圳圳市市福福田田区区金金田田路路 4 40 01 18 8 号号安安联联大大厦厦 3 35 5 层层、2 28 8 层层 A A0 02 2 单单元元)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每股面
2、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发行数量 1、10,00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发行发行后总股本后总股本 50,0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6 月 5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签署日书签署日 2017 年 5 月 24 日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
3、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4、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50,000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邵伯金和徐建初及其在公司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直
5、系亲属邵辉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届满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锦辉机电、 萧工集团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
6、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邵伯金和徐建初的其他近亲属徐远程、邵佰万、邵伯如、徐卓伟、鲁敏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杨泉明、 周火良、 陈小勇、戴洪刚、殷健、陈美芬、陈柳瑛、庞明良、陆荣宝承诺:自
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 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且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锦辉机电和萧工集团、 实际控制人邵伯金和徐建初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
8、理人员杨泉明、邵辉、周火良、陈小勇、戴洪刚、殷健及已离职高级管理人员简卫、金小英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其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派发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公司其他63名股东辽通投资、上海大见、简卫
9、、金小英、徐辉、周奕晓、杨春梅、徐江勇、陈文忠、胡柏忠、杨玉生、杨国友、应海军、顾林建、朱海江、汤闰新、陶燕青、韩国贤、沈钊明、俞云锁、俞尧忠、谷家宝、陆洪汇、汪水根、邵金瑞、罗庆华、陈观松、王志芬、蔡来生、茹国海、屠国锋、王狄炯、徐培友、高志云、姚艳艳、汪妙根、张立富、李月根、蔡关夫、楼明锋、洪术光、陈才良、朱国祥、杨再生、朱文军、茅伯先、王惠乔、缪利海、唐冬香、周海军、冯沛龙、张军成、冯金伟、胡惠素、寿正潮、毕国军、沈海燕、韩锋、李永英、张文娟、丁峰、王水英、吕凤飞、胡敏、朱建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10、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 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如果吉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
11、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 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与投资者就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12、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吉华集团应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且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2)要求公司实
13、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锦辉机电、萧工集团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3)要求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业绩、稳定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除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4、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4)每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锦辉机电、萧工集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锦辉机电、萧工集团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当触发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保证相应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有权要求锦辉
15、机电、萧工集团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且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年初至审议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 单一年度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年初至审议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每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当触发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股东锦辉机电、萧工集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及时制定并启动稳定
16、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措施。 锦辉机电、 萧工集团应在不迟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与其相关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如锦辉机电、萧工集团在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则其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内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当触发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
17、条件时,在保证相应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有权要求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且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年初至审议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年度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年初至审议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
18、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2)当触发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及时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与其相关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在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担任
1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锦辉机电、萧工集团、辽通投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上述主体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一)锦辉机电、萧工集团锦辉机电、萧工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锦辉机电、萧工集团分别持有公司 35.0000%及 20.3680
20、%的股份,其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作出的关于吉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包括: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派发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相应
21、调整)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单位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累计不超过上一个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单位名下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 3、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如减持公司股份的,将
2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以及协议转让等合法交易方式,且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两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二二)其他持股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本次发行前,辽通投资持有公司 7%的股权,其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23、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关于吉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即: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累计不超过上一个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单位名下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50%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如减持公
24、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以及协议转让等合法交易方式,且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股低于 5%时除外) ,并在两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5、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 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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