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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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WEIHO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 1588 号 1 幢业务楼 B509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层)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
2、投资决定。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公开发行股数: 不超过 1,5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公司优先进行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1,500 万股。 公司持股满 36 个月以上的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为 239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不超过 6,000 万股,且本次公司发行
3、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协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应与新股发行价格相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所得资金归出售股份的股东所有。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4 月 8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3 月 29 日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
4、向书 1-1-2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5、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6、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方案说明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公司优先进行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1,500 万股, 具体数量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金额、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和最终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等因素共同决定。 公司持股满 36 个月以上的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为 239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不超过
7、6,000 万股,且本次公司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协商确定。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应与新股发行价格相同。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所得资金归出售股份的股东所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符合公开发售股份条件的股东为汤同奎、郑之开、牟凤林、宋秀龙、赵东京及玲隆鲸,经各股东友好协商,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如下表: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数量(股)(股) 汤同奎 1,095,843 郑之开 1,095,
8、843 牟凤林 43,400 宋秀龙 43,400 赵东京 43,400 玲隆鲸 68,114 合 计 2,390,000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在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下,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按本次公开发行 1,421 万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239 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汤同奎、郑之开合计持股比例将由 86.70%下降到 64.81%(假设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本次发行完成后汤同奎、郑之开合计持股比例将由 86.70%下降到 65.03%),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
9、制人不会发生变更。因此,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不会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产生影响。 本公司自改制为股份公司以来, 已按照证监会及上市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有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做到勤勉、尽责。因此,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本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运动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且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大多是从基层岗位做起,为公司服务多年,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稳定。 因此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的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10、的因素。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同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上海玲隆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份额以及本人通过玲隆鲸投资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或者玲隆鲸投资回购该前述股份或份额。 2、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 则
11、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同时,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在遵守前述第 1 项和第 2 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12、股份,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 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之开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份。 2、 当首次出现发
13、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 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同时,作为发行人的副董事长及总经理,在遵守前述第 1 项和第 2 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14、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 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本公司股东上海玲隆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5、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份。 2、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 则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合伙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合
16、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在本合伙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四)本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牟凤林、宋秀龙及本公司股东、副总经理赵东京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份。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
17、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2、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 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同时,在遵守前述第 1 项和第 2 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
18、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
19、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 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五)本公司股东胡小琴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份。 2、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
20、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 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
21、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三、重要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汤同奎、 郑之开二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其持有及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说明如下: 1、 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 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 2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22、数量总额的 2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持有公司 5%股份的胡小琴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其持有及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说明如下: 1、 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 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23、司 招股意向书 1-1-9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 2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 2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
24、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四、股价稳定预案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起草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内容具体如下: (一)本预案启动条件 自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
25、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格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公司及本预案中规定的其他主体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本预案具体实施措施 当本预案的启动条件满足后,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1、要求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2、公司应要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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