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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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YiDa Chemical CO.,LTD.) 住所:江阴市西石桥球庄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招股意向书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声明及承诺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
2、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3、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4、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 2,005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不安排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11 月 2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份: 不超过 8,015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0 月 24 日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和风险,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和风险,并提醒投资者认
5、真阅读招股招股意向书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承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
6、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分别不超过 15%,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
7、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二)发行人持股(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以上股东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承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
8、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分别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三)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三)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刘芳女士、蔡国庆先生、刘冰先生、李凤珠女士、刘坚先生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赵静珍女士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9、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准先生、蔡国庆先生承诺: 1、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
10、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银芬女士、何路群先生、汤芹洪
11、先生、柯亚芬女士、袁纪贤先生、高华女士、刘丰先生、吴逊女士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何长碧女士、何路群先生、汤芹洪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
12、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严格履行股票锁定承诺,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五)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 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
13、/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制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制定江苏怡达化学股
14、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一)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 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情形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 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以下简称“启
15、动条件”) ,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本公司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公司证券事务部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 应于当日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2)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
16、,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5)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
17、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8、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的 50%;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2)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
19、 发行人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3) 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4)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5)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
20、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增持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 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增持措施。 (6)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本人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1%。 本人增持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外)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
21、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 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2) 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3)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增持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
22、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增持结束之日起的未来 6 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增持措施。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5)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高级管理
23、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4) 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5)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24、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6)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增持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增持结束之日起的未来 6 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增持措施。 (7)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江苏怡达化学
25、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相关约束措施(三)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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