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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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C 座大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 29,590.6667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295,906.6667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预计发行时间:2018 年 7
2、月 3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及锁定期届满后持股意向的承诺: 1、中铝集团的承诺、中铝集团的承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铝 集 团 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2,176,758,534 股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中铝集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 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铝集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铝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3、中铝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中铝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A 股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中铝集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中铝集团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3%, 在
4、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2%。中铝集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团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 五、如中铝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如中铝集团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中铝集团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
5、金额相等的部分。 2、洛阳院的承诺、洛阳院的承诺 洛阳院持有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洛阳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 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洛阳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洛阳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洛阳院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6、于 A 股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洛阳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洛阳院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的 3%,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2%。洛阳院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
7、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 五、如洛阳院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如洛阳院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洛阳院现金分红中与洛阳院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2018 年 7 月 22 日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
9、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公司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章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风险做全面了解。 一、公司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计提一、公司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计提 本公司是中国有色金属行业领先的技术、工程服务与设备提供商,能为有色金属产业链各个阶段提供完整业务链综合工程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工程设计及咨询、工程及施工承包、装备制造及贸易。在工程及施工承包业务中,项目业主通
10、常按工程进度向公司支付结算款项。若业主支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及时收取已结算款项,应收款项账龄变长、余额增加。若业主支付能力发生重大恶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情况构成不利影响。 截至 2017 年末、2016 年末和 2015 年末,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 账面价值分别为175.45亿元、187.91亿元、和134.09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8.67%、42.89%和 42.54%。 截至2017年末,发行人提起156宗诉讼,对应的合同总金额202.68亿元,对应项目截至 2017 年底应收款项余额 1
11、9.43 亿元,占比 9.59%,已计提坏账准备余额5.00亿元,计提比例25.74%。发行人涉诉应收款项中,有资产保全措施且保全资产价值可以覆盖债权的占比为 90.97%,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占比3.77%,未决部分发行人结合已胜诉且期后回款情况、工程情况、客户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或还款能力、胜诉可能性等,判断应收款项回款风险较小。公司应收款项规模较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部分应收款项涉及发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若公司应收款项不能及时收回,会对公司的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也会因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或发生坏账损失而发生不利变化。 二、报告期内公司的合同取消情况二、报告期内公司的合
12、同取消情况 发行人根据工程企业惯常做法于工程类合同签署(指当事人经要约、承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时作为在手工程类合同予以统计(不包括框架性协议),若该等合同自签署至生效、或生效至开始执行期间发生明确无法生效、无法开始执行情形的,则确认为合同取消。截至 2017 年底、2016 年底和 2015年底,发行人在手工程类合同(含工程施工类合同、工程设计与咨询类合同、装备制造合同)总金额分别为 703.34 亿元、716.64 亿元和 536.12 亿元,2017年、2016 年
13、和 2015 年取消合同金额分别为 265.28 亿元、134.02 亿元和 202.42亿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取消的原因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具体为:1、业主因宏观经济环境、有色金属产品价格下降而取消合同;2、业主因资金无法筹措到位而取消合同;3、业主因无法取得土地或政府审批的资料、施工手续不全而取消合同;4、业主无法满足公司提出的抵押担保等条件,公司在继续接洽的过程中认为风险过大而主动提出取消合同;5、部分项目业主调整投资计划而取消合同;6、业主因国家政策等原因取消合同。 三、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三、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中铝集团的承诺(一)中铝集团的承诺
14、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铝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 2,176,758,534 股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中铝集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中铝集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铝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铝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回购中铝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
15、个月内,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A 股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中铝集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中铝集团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 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2%。 中铝集团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
16、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 五、如中铝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如中铝集团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中铝集团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洛阳院的承诺(二)洛阳院的承诺 洛阳院持有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洛阳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
17、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洛阳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洛阳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洛阳院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A 股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洛阳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公司股
18、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洛阳院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 A 股股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票的数量不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2%。 洛阳院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
19、发行 A 股的发行价。 五、如洛阳院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如洛阳院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洛阳院现金分红中与洛阳院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四、滚存利润分配政策四、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 A 股前滚存未分派利润分配事项的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2016 年 5 月 25 日,2015 年度股东周
20、年大会审议及批淮关于延长上述发行 A 股前滚存未分派利润分配事项的决议。2017 年 5 月 23 日,2016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及批淮关于延长上述发行 A 股前滚存未分派利润分配事项的决议。2018年 5 月 8 日, 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及批淮关于延长上述发行 A 股前滚存未分派利润分配事项的决议。 五、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五、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2015年8月25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A股发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关于
21、发行A股修订的议案,制定了本公司A股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自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次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一)利润分配原则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 (二)制定股利分配方案主要考虑因素(二)制定股利分配方案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
22、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情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
23、况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累计亏损(如有)、计提法定与任意公积金后,优先采取现金方式派付股息,现金分派比例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20%。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如发生下述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当年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值。 3、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24、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保证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25、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六)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分红方式及间隔、分红方式及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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