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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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招股意向书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1168 号号 B B 座座 21012101、 2104A2104A 室室)创业板风险提示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
2、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招股意向书 1-1-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8,333,334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即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21年7月6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1,333.3334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
3、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签署之日期书签署之日期 2021年6月25日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4、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
5、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招股意向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 此外, 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正文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6、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1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
7、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 5%时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徐州博通承诺(二)公司股东徐州博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8、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招股意向书 1-1-4 如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 5%时除外。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9、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夏硕、江山、王锐利承诺(三)公司股东夏硕、江山、王锐利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10、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持有公司(四)持有公司 5%5%以上股份的股东林德建承诺以上股份的股东林德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
11、例低于 5%时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招股意向书 1-1-5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股东徐高创投、牛勇、余志灏、李冠丘、张辉、杨勇、何学超、(五)公司股东徐高创投、牛勇、余志灏、李冠丘、张辉、杨勇、何学超、欧阳志坚、广州凯得、荐志红、丁家亮、黄灿桂、黄灿佳、朱晋、周喜德、王晓、欧阳志坚、广州凯得、荐志红、丁家亮、黄灿桂、黄灿佳、朱晋、周喜德、王晓、田勇、张敬红、夏九庆、田勇、张敬红、夏九庆、DI
12、NG ENZHENDING ENZHEN(丁(丁恩振恩振)、李雄、王静、刘碧波、李晟、)、李雄、王静、刘碧波、李晟、屈敬彪等二十五名股东承诺屈敬彪等二十五名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夏军、 王锐利、 林德建、 尤劲柏、 沈
13、海蓉(六)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夏军、 王锐利、 林德建、 尤劲柏、 沈海蓉 (已(已离职)离职)、赵来运、马小宝、赵来运、马小宝、奚红杰奚红杰承诺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
14、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行派生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监事朱晋、余志灏、索永喜承诺(七)公司监事朱晋、余志灏、索永喜承诺 招股意向书 1-1-6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
15、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16、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的相关要求, 公司特制订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
17、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以下简称为“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18、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招股意向书 1-1-7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 倍。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董
19、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 2、实际控制人增持、实际控制人增持 (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 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
20、司总股本的 2%。 (3)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3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招股意向书 1-1-8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
21、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
22、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
23、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招股意向书 1-1-9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
24、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五)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公司有权责令其在
25、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该等股东支付的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负有回购义务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三、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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