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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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腾飞工业大厦 B 座 13 层)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股票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I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公开发售老股,发行的新股数量为4,5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9月28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 发行后总股本 44,5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2、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帆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前述锁定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个会计年
3、度减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其减持期间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和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下同);(4)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第(1)项和第(2)项之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其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其他股东汇发国际、汇信科技、惠邦投资、朱星火、汇持科技、杨奇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4、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朱星火、杨奇志,高级管理人员龙华、邓耿淳、廖崇清、柳玉平,原副总经理赵书来承诺: (1) 将遵守上述除张帆以外的股东的承诺期限; (2)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不得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前述锁定股份;如果其在首
5、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6个月之后(不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前述锁定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第(1)项和第(2)项之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5)上述第(3)
6、 II 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其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监事颜彦、王营,员工冉锐、陈小祥、叶金春、石钱松、袁啸、凌伟、吴飞、李华飞、钟华、陈尚平、熊晓亮、郝洁、陈伟、吴健毓、谢创伟、黄兴、胡术华、李蔚、张素艳、郁新华、杨孟达、皮涛、廖英杰、李文昱、田浩伦承诺:(1)将遵守上述除张帆以外的股东的承诺期限;(2)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增
7、持的公司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不得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前述锁定股份;如果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6个月之后(不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前述锁定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其他通过汇信科技、汇持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承诺:除满足汇信科技、汇持科技的股份锁定承诺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含第24个月)内,可转让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
8、股份总数(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加上因权益分派增加的股份)的30%;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含第36个月)内,可转让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加上因权益分派增加的股份)的60%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9月20日 III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
9、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IV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 在作出投资决策之
10、前, 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 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风风险因素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是 2016 年 3 月 31 日。 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及 2016 年 1-6 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大华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16003844 号”审阅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之后经审阅(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11、 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17.91 亿元,负债总额为 4.13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13.78 亿元。2016 年 1-6 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12.11 亿元,同比增长151.44%;营业利润为 3.53 亿元,同比增长 83.69%;利润总额为 3.58 亿元,同比增长84.7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04 亿元,同比增长 110.19%。详细数据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2016 年 3 月末以来,除公司收入、成本随着指纹识别产品的爆发式增长而大幅增长外,公司主要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情况正常,公司经
12、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整体经营情况良好。根据公司经审阅的 2016 年 1-6 月经营业绩及目前的在手订单情况,如未来公司经营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预计 2016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20-22 亿元,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5.0-6.0 亿元。鉴于公司所处的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市场竞争激烈,技术升级快,下游产品需求处于持续发展和演变的过程,行业整体的波动性较大,建议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谨慎参考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 V 二、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准则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为实施股权激励,汇
13、顶有限于 2012 年 3 月 5 日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张帆将其持有的汇顶有限 12%的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公司汇信科技,同意张帆、朱星火、杨奇志将其持有的汇顶有限合计 2%的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公司汇持科技,上述股权转让已于 2012 年 4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张帆已将其持有的汇信科技、汇持科技全部股权进一步转让给员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本公司于 2013 年度就上述股权激励事项确认管理费用 2,342.36 万元,相应确认资本公积 2,342.36 万元,上述股权激励未对公司净资产造成影响,但减少 2013 年度的净利
14、润,如不考虑股份支付,公司 2013 年度的净利润为 28,006.05 万元。 三、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帆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上交所挂牌
15、交易出售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前述锁定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个会计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第(1)项和第(2)项之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其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VI 公司其他股东汇发国际、汇信科技、惠邦投资、朱星火
16、、汇持科技、杨奇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朱星火、杨奇志,高级管理人员龙华、邓耿淳、廖崇清、柳玉平,原副总经理赵书来承诺:(1)将遵守上述除张帆以外的股东的承诺期限;(2)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果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自申报
17、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前述锁定股份; 如果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6 个月之后(不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前述锁定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18、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第(1)项和第(2)项之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其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监事颜彦、王营,员工冉锐、陈小祥、叶金春、石钱松、袁啸、凌伟、吴飞、李华飞、钟华、陈尚平、熊晓亮、郝洁、陈伟、吴健毓、谢创伟、黄兴、胡术华、李蔚、张素艳、郁新华、杨孟达、皮涛、廖英杰、李文昱、田浩伦:(1)将遵守上述除张帆以外的股东的承诺期限;(2)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果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
19、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前述锁定股份;如果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6 个月之后(不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离职信息申报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 VII 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前述锁定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0、。 公司其他通过汇信科技、 汇持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承诺: 除满足汇信科技、汇持科技的股份锁定承诺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含第 24 个月)内,可转让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加上因权益分派增加的股份)的 30%;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含第 36个月)内,可转让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加上因权益分派增加的股份)的 60%。 四、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1、股利分配的总原则:公司将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每年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
21、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利润分配方案,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在该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可
22、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VIII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23、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7、 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 201
24、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五、特别风险因素 (一)(一)市场竞争及市场竞争及利润空间缩小利润空间缩小的风险的风险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公司众多,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国际方面,Synaptics、Cypress、Atmel 等公司拥有较强的资金及技术实力、 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与之相比,本公司在整体实力和品牌知名度方面还存在差距;国内方面,本土竞争对手日渐加入,其技术水平也不断成熟,未来芯片产品
25、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同质化,从而导致市场价格下降、行业利润缩减等状况。同时,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出货量增速的放缓,集成电路设计行业部分下游企业的毛利率出现下降趋势, 可能导致行业内设计企业利润空间随之缩小。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 1-3 月,本公司主要产品电容触控芯片平均单价分别为 4.95 元/颗、4.04 元/颗、3.60 元/颗和 3.29 元/颗,产品价格呈持续下降 IX 趋势。 未来随着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和下游企业毛利率下滑,公司将面临电容触控芯片产品价格下降,导致盈利能力下滑和利润空间缩小的风险。 (二)技术创新风险(二)技术创新风险 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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