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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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 11 号 4 号楼 3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招 股股 说说 明明 书书 (封卷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2、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万股 其中:其中:发行新股数量发行新股数量 【】万股 老股转让老股转让数量数量 【】万股(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方文、罗
3、新伟、陈显龙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晓龙、胡宝良、杨志鹏、牛仁义、肖成、江志勇、朱鹤、袁建军、邱召海、巩博华、居直贵、成七一、王进、孙敏杰、李慧明、周亚华、何恩杰、曹铁孩、陈宝珍、付俭、赵红力、李宏亮、赵亮、蔡长华、陈勇、王洪兴、张春凤、马振华、李根宏和智汇创投及本公司董事吴章华的关联方吴爽、伍建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4、理人员的股东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胡宝良、杨志鹏、牛仁义及本公司董事吴章华的关联方智汇创投、吴爽、伍建勇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其或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股东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杨志鹏同时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其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
6、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 直至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上述相关方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保荐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机构(主承销商)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招股意向书意向书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
7、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晓龙、胡宝良、杨志鹏、
8、牛仁义、肖成、江志勇、朱鹤、袁建军、邱召海、巩博华、居直贵、成七一、王进、孙敏杰、李慧明、周亚华、何恩杰、曹铁孩、陈宝珍、付俭、赵红力、李宏亮、赵亮、蔡长华、陈勇、王洪兴、张春凤、马振华、李根宏和智汇创投及本公司董事吴章华的关联方吴爽、伍建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胡宝良、杨志鹏、牛仁义及本公司董事吴章华的关联方智汇创投、吴爽、伍建勇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
9、司股份总数的 25%;其或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杨志鹏同时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
10、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如其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入将归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上述相关方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股价稳定计划 本公司制定了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11、价稳定计划预案,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一)鼓励增持或回购措施 1、具体条件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其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回购的相关义务。未来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增持及回购的相关义务。 2、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12、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各控股股东增持金额按照触发增持义务前最后一次公告的持股比例分摊。如设定增持价格上限,则单笔增持价格上限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2)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第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回购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第 30 个交易日内(如期
13、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发增持义务后的 30+N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20%。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增持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控股
14、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 1、2、3 的顺序自动产生。 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其他股价稳定措施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
15、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
16、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 5%以上股东 (简称“大股东”) 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陈晓龙、胡宝良、智汇创投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四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龙目前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胡宝良担任监事会
17、主席兼总经理助理。上述六名股东均为公司经营核心团队成员,为公司的市场开拓、业绩增长、技术创新、客户维护、经营稳定做出了贡献,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智汇创投为公司财务投资者,自 2010 年 4 月开始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样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上述股东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其中,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公司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
18、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如公司大股东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四、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股份回购和购回义务触发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回购和购回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和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北京恒华伟业科技
19、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信息,涉及公司回购和购回本公司股份的还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回购和购回价格为股份回购和购回义务触发当日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吴章华、刘泉军、许贤泽、胡晓光、胡宝良、牛仁义、戚红、杨志鹏、孟令军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措施如下:本公司将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上市当年全年各自从公司所领取全部薪金,为本公司需
20、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本公司本次 IPO 聘请的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本公司本次 IPO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
21、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本公司本次 IPO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五、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等承诺责任主体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涉及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有关承诺,则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股东未履行承诺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将违规操
22、作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并赔偿相应金额。同时,上述股东应申请冻结所持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有全部本公司股票,自冻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将违规操作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并赔偿相应金额。同时,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聘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老股转让计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400 万股,预计发行 1,200 万股左右,其中发行新股【】万股,老股转让【】万股,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经本公司股东平等、自愿协商确定,公
23、司共有 9 名股东参与本次老股转让,转让上限 1,270.35 万股。截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老股转让计划之日,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时间均在 36 个月以上,具体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发行前持股数量发行前持股数量 (万股)(万股) 计划转让上限计划转让上限 (万股)(万股) 1 智汇创投 750.00 750.00 2 周亚华 3.50 3.50 3 曹铁孩 3.40 3.40 4 李宏亮 3.20 3.20 5 张春凤 3.00 3.00 6 牛仁义 126.60 126.60 7 陈晓龙 315.80 157.90 8 胡宝良 315.80 157.90 9 杨志鹏 129.
24、70 64.85 合计合计 1,651.00 1,270.35 本次参与老股转让的公司股东转让区分不同的优先级,具体情况可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览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十五) 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的相关内容。 本次参与老股转让的公司股东包括持股 10%以上的股东智汇创投,及本次公开发行前 36 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牛仁义、陈晓龙、胡宝良、杨志鹏。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本次老股转让计划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与老股转让股东中,智汇创投为公司财务投资者,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周亚华
25、、曹铁孩、李宏亮、张春凤 4 名股东为已离职员工;牛仁义、陈晓龙、胡宝良、杨志鹏 4 名股东虽参与本次老股转让,但其转让优先级较低;且陈晓龙、胡宝良、杨志鹏 3 名股东转让上限为其持有股份的 50%,即使按照上限转让,转让完成后,其仍持有公司股份,因此,本次老股转让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不利影响。 七、有关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于 2013年 12月19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 ,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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