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欣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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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Shanghai FortuneFortune TechgroupTechgroup Co.,LtdCo.,Ltd. . (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 1198 号号 82 幢幢 6 楼楼 B 座)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封卷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2、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 3,000 万股,且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3、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12 月 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00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15 年 11 月 20 日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对判断发行人
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 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之间补充披露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
5、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公司提醒投资者需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以下列示的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
6、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部分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定期限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 9,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进行老股转让。 公司实际控制人郎晓刚和葛琼夫妇承诺: “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7、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自股份公司离职, 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润欣信息承诺: 1-1-5 “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8、月之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欣胜投资、领元投资、上海银燕、金凤凰投资、时芯投资、赢领投资、君华投资承诺: “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9、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杨海、曹文洁承诺: “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庞军、邓惠忠、胡惠玲承诺: “自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
10、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1-1-6 “若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职务变更、离
11、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王晔、汪雅君承诺: “自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 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监事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自股份公司离职, 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如
12、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润欣信息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控股股东润欣信息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润欣信息持有公司 42.5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所持公司股票不超过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的 20%, 减持不影响本公司对股份公司的控制权。 “(2)在本公
13、司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 “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1-1-7 “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若本公司于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公司将确保股份公司在本公司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 3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14、2、欣胜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欣胜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欣胜投资持有公司 15.00%的股份,其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若于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 80%。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在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 “本企业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本企业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
15、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80%的情况下,本企业将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票; “本企业将确保股份公司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 3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3、领元投资、上海银燕关、领元投资、上海银燕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1-8 本次发行前,领元投资持有公司 12.55%的股份,上海银燕持有公司 6.71%的股份,其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若于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
16、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 10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在本公司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 “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若于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在股份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100%的情况下,本公司每
17、年减持所持公司股票不超过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的 20%; “本公司将确保股份公司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 3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4、金凤凰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金凤凰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金凤凰投资持有公司 6.66%的股份,其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若于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 70%。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在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 “本企业持有股份公司的
18、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1-1-9 “本企业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在股份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70%的情况下,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股份公司全部股票。 “(4)本企业将确保股份公司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 3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5、时芯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芯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时芯投资持有公司 5.80%的股份,其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9、如下: “(1)若于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 10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在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 “本企业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本企业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在股份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
20、发行股票发行价 80%的情况下, 在本企业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的 50%。 “(4)本企业将确保股份公司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 3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承诺 1-1-10 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 公司将通过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21、产。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22、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并且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三)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1、启动程序、启动程序 1-1-11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 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
23、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 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的合计值,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 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
24、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如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并且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
25、薪酬总额,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1-12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五)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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