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瑞华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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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目录 一、 发行保荐书. 1 二、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1 三、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0 四、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36 五、 法律意见书. 148 六、 律师工作报告. 356 七、 公司章程(草案) . 447 八、 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 50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科创板上市板上市 的发行保荐书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
2、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3-1-2-1 保荐机构声明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3-1-2-2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郭振国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
3、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8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或参与完成了腾邦国际、胜宏科技、博敏电子、智动力、普门科技、贝仕达克等首发项目,长方集团、胜宏科技、弘信电子等非公开发行项目,弘信电子可转债、长方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王攀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1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或参与完成了胜宏科技、博敏电子、智动力、苏州龙杰、申联生物、贝仕达克等首发项目,长方集团、柏堡龙、胜宏科技等非公开发行项目,长方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
4、人(一)项目协办人 黄滨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曾从事审计、金融市场工作,2016年加入国信证券,参与了普门科技等首发项目,长盈精密、铁汉生态等再融资项目,蓝光发展公司债项目等。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人员为张琪女士、张茜女士、邓辽先生、陈希女士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公司”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 成立时间:2004年12月17日 联系电话:0755-29712290 经营范围:开发、生产
5、经营:4微米至200微米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航空航天舰船特定环境应用聚酰亚胺薄膜,高频低介电聚酰亚胺电子基膜,高铁及风电3-1-2-3 长寿命耐电晕聚酰亚胺复合薄膜,低温超导和核能特种绝缘聚酰亚胺薄膜,光学级透明和白色聚酰亚胺薄膜,热塑性聚酰亚胺复合薄膜,有机发光半导体显示用聚酰亚胺材料技术解决方案,电子屏蔽复合薄膜材料技术解决方案,射频和电子标签复合薄膜材料技术解决方案,热管理基材和防护材料技术解决方案,微电子封装聚酰亚胺材料技术解决方案,高储能电池聚酰亚胺隔膜材料;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及应用的制备技术和装备的设计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研究开发智能、传感、量子和石墨烯薄膜新材料技术和产品;
6、研究开发柔性显示、智能穿戴和薄膜太阳能新材料技术和产品。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不存在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
7、况; 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瑞华泰IPO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瑞华泰IPO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
8、出修改意见。20203-1-2-4 年5月,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0年5月23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内核部制作了会议记录并提交内核会议。 3、 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9、。 4、2020年5月23日,公司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 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 5、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 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 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瑞华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0年5月23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
10、审议了瑞华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 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 2020年5月23日,国信证券对瑞华泰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问核表。 3-1-2-5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
11、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12、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6 第三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 注册办法 ” ) 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 “ 审核规则 ” )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
13、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本保荐机构同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保荐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瑞华泰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14、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一)符合注册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系从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瑞华泰有限成立于2004年12月17日,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3-1-2-7 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3年以上。 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1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了深圳市
15、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6757494XN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后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二)符合注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
16、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三)符合注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一直为高性能PI薄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发行
17、人的股权清晰,主要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四)符合(四)符合注册注册办法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 发行人主要从事高性能PI薄膜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3-1-2-8 动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贪污
18、、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
19、人股东中,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达科睿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翼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经核查, 发行人股东中, 下述股东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徐炜群、龚小萍及吴洁华无需履行前述备案程序; (2)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 (3)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
20、限公司、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 六六、本本次发行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一)保荐机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一)保荐机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执业质量、防控风险,保荐机构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3-1-2-9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相关聘用协议已签署,国信证券尚未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具备执业许可证,主要在本次发行中为保荐机构(
21、主承销商)提供相关法律服务。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外,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情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的行为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聘请了咨询
22、机构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分析服务。 七七、 关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关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核查结论弥补亏损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于股改基准日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上证发201929号)要求,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整体变更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相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情况,改制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事项已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改制中
23、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发行人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八、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经营风险 (1)业务规模、产品技术与国际知名企业存在较大差距的风险 3-1-2-10 与杜邦、钟渊化学、SKPI 等国际知名企业相比,公司的业务规模和产品技术实力还存在较大差距。就业务规模而言,杜邦、钟渊化学、SKPI 等的年产能多在 2,000 吨以上,公司 2020 年年产能约为 720 吨,产能规模差距明显,对下游客户的供
24、应能力受到产能限制。就产品技术而言,公司的电子 PI 薄膜部分产品的尺寸稳定性等部分性能指标略低于杜邦等国外巨头,热控 PI 薄膜产品对下游客户加工条件的适应范围相比国外巨头小, 柔性显示用 CPI 薄膜尚未实现量产销售。若公司的在建生产线及募投项目未及时达产,产能规模无法满足下游客户及市场的需求,生产工艺技术及产品性能未持续改进,公司与国际知名企业的差距可能进一步扩大,在高性能 PI 薄膜行业中的地位可能下降。 (2)随着新产品拓展,产品结构变化的风险 公司目前量产销售的产品主要为热控 PI 薄膜、电子 PI 薄膜和电工 PI 薄膜三大系列,2020 年,三大系列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25、的比例分别为59.57%、 26.54%和 12.81%; 此外还有实现小批量销售的航天航空用 MAM 产品、实现样品销售的柔性显示用 CPI 薄膜等,销售金额小。随着公司 CPI 专用生产线的建成投产, 以及其他新产品的开发及拓展, 未来柔性显示用 CPI 薄膜等新产品的收入占比可能上升,公司存在产品结构变化的风险。 (3)市场竞争风险 高性能 PI 薄膜的下游应用领域广泛,近年来,随着新产品和新应用的不断出现,其市场规模也不断增加。但相较于杜邦、钟渊化学、SKPI 等国际知名企业,公司业务规模较小,抵抗风险的能力弱于该等国外竞争对手。若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该行业, 或者现有企业通过降价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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