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帆电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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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QiFan Cable Co., Ltd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7 月 2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5,000.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2.48%,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发行后
2、总股本 40,058.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及其控制的庆智仓储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3、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其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在上述限制外,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周婷、周悦、周宜静、周志浩、周智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其他股东何德康、赵杨勇和赣州超逸承诺:自公司股
4、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7 月 13 日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2 声明及承诺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5、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招股意
6、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庆智仓储(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庆智仓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及其控制的庆智仓储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7、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其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限制外,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周婷、周悦、周宜静、周志浩、周
8、智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其他股东(三)其他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何德康、赵杨勇和赣州超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4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公开发行前持股二、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庆智仓储(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9、及其控股的庆智仓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及其控制的庆智仓储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减持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
10、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 3、为继续支持起帆电缆的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本公司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本公司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本公司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 4、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二)其他 5%以上股东以上股东 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何德康、赵杨勇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锁定
11、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5 易方式等,减持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 100%。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
12、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同时,相关主体就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1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停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6 (1)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
14、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
15、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具体如下: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6、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7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
17、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其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三分之一,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
18、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性措施作出承诺: 1、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
19、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 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关于四、关于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遗漏的承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8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1、 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
20、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
21、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4、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32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
22、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承诺: 1、 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9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购回原转让的限售股份,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
2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32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24、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将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中介机构承诺(四)中介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承诺:嘉坦律师已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25、律责任。如因嘉坦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嘉坦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0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立信会计师已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立信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立信会计师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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