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帆电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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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一九年八月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致: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了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 上海嘉
3、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现就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下发的“191095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法律事宜及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有关重要内容的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2 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如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内容有不一致之
4、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短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反馈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994 年成立时周桂幸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发行人是否出资不实,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规范性问题第一题)年成立时周桂幸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
5、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发行人是否出资不实,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规范性问题第一题) (一)周桂幸以实物出资未评估存在程序瑕疵(一)周桂幸以实物出资未评估存在程序瑕疵 1992 年 5 月 15 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体改生199231 号”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 设备或其他物资, 并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物的作价; 公司法(1993 年 12 月 29 日制定,1994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
6、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3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及尚未正式生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周桂幸以实物作价 10 万元出资设立起帆有限时未评估存在程序瑕疵。 (二)周桂幸的实物出资已投入起帆有限(二)周桂幸的实物出资已投入起帆有限 根据本所律师对起帆有限设立时的股东访谈结果,为在公司设立后尽快开展生产经营, 因此周桂幸与周供
7、华协商由周桂幸将已购买的相关办公设备投入起帆有限。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内部档案及提供的实物清单,周桂幸以移动电话、固定电话、BB 机、办公桌椅及柜子等实物作价 10 万,占起帆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的20%。 根据农业银行青浦县支行出具的“青银验(赵 94)号”资信证明,确认起帆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 万元, 其中 40 万元为货币出资,10 万元为实物(办公设备)出资。同时,起帆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周供华已出具确认函, 确认相关实物出资已投入起帆有限, 周桂幸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周桂幸在起帆有限设立时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三)周桂幸已采取相应措施弥
8、补其实物出资未评估的程序瑕疵(三)周桂幸已采取相应措施弥补其实物出资未评估的程序瑕疵 经起帆有限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周桂幸于 2015 年10 月 13 日通过现金形式向起帆有限出资 10 万元以置换起帆有限设立时的 10 万元实物出资。 (四)小结(四)小结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及尚未正式生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周桂幸以实物作价 10 万元出资设立起帆有限时未评估存在程序瑕疵, 但相关实物已投入起帆有限, 农业银行青浦县支行已出具资信证明,周供华已出具确认函,且起帆
9、有限已经当时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周桂幸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此外,周桂幸已采取补救措施,以货币资金 10 万元进行了置换,因此,周桂幸实物出资未经评估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刘树敏股权代持的原因,刘树敏本人是否有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身份限制,代持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行人目前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刘树敏股权代持的原因,刘树敏本人是否有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身份限制,代持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行人目前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情形;(2)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
10、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3)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
11、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规范性问题第二题)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规范性问题第二题) (一)刘树敏股权代持的原因,刘树敏本人不存在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身份限制,代持合法,不存在利益输送,发行人目前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一)刘树敏股权代持的原因,刘树敏本人不存在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身份限制,代持合法,不存在利益输
12、送,发行人目前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 1代持的原因 刘树敏于 2010 年 4 月增资后所持起帆有限 9.94%的股权系分别为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代持,并于 2014 年 6 月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与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解除了股权代持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对刘树敏及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的访谈结果,刘树敏夫妇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5 曾因销售发行人产品而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周供华、 周桂华及周桂幸结识成为朋友。 刘树敏之子存有在上海市求学的需求, 刘树敏成为起帆有限股东后即可实现其子在上海求学的目的。 为了帮助刘树敏, 三人同意由刘树敏代替其合计持有起帆有限 9.94%
13、的股权。 2刘树敏不存在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身份限制的情形 根据刘树敏填写的调查表,刘树敏的基本信息如下:女,1966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13292419660704*,自 1996 年以来一直与其配偶经销电线电缆。 因此,刘树敏在代持起帆有限股权时并不具有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内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职业或身份。 3代持行为有效,不存在利益输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14、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方的访谈结果、出资凭证及书面确认,确认如下: (1)相关方对上述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均无异议; (2)起帆有限本次增资时刘树敏实缴新增的 1,000 万元注册资本系由在周供华、周桂幸及周桂华协商后由周桂幸账户划出; (3)周桂华、周供华及周桂幸对委托刘树敏代持的股权享有收益权及处置权,刘树敏不存在实际履行代持股权权利的情形;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6 (4)刘树敏、周桂华、周供华及周桂幸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相关方确认上述代持不属于违
15、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刘树敏与周桂华、 周桂幸和周供华为朋友关系, 其在代持起帆有限股权时并未具有包括国家公务员、 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内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职业或身份, 刘树敏不存在实际履行代持股权权利的情形且其在代持期间亦未参与利润分配或获取其他相关收益,不存在通过股权代持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 刘树敏代持股份的原因为其通过代持成为起帆有限股东后可满足其子非沪户籍在上海求学目的;刘树敏与其配偶自 1996 年以来一直从事电线电缆经销业务, 不存在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身份限制; 刘树敏增资资金系由经周供华、
16、周桂幸及周桂华协商后由周桂幸账户划出, 相关方对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代持行为有效;刘树敏未具有包括国家公务员、 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内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职业或身份, 代持股份期间, 刘树敏不存在实际履行代持股权权利的情形, 未参与利润分配或获取其他相关收益,不存在通过股权代持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4发行人目前的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名称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持有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1 周供华 9,100.82 25.
17、96 2 周桂华 8,499.64 24.24 3 周桂幸 8,499.14 24.24 4 何德康 2,670.00 7.62 5 赵杨勇 2,000.00 5.70 6 庆智仓储 950.00 2.71 7 周婷 601.68 1.72 8 周悦 601.68 1.72 9 周宜静 601.68 1.72 10 周志浩 601.68 1.72 11 周智巧 601.68 1.7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7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名称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持有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12 超逸投资 330.00 0.94 合计合计 35,05
18、8.00 1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工商内部档案等资料;分别对发行人上述自然人股东及企业股东代表就股东背景、持股目的、股东的适格性、资金来源等各方面进行了访谈及核查,取得了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访谈记录、股东情况调查表及承诺函。 发行人股东均承诺:其所持起帆电缆的股份均为自身真实持有,不存在代他 人持股的情形,除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为一致行动人之外,其余股东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 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安排间接控制起帆电缆的情形; 其与起帆电缆不存在任何特殊协议或安排; 与起帆电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和
19、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事项。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形。 (二)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之间的关系,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二)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之间的关系,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20、 1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引入原因 (1)引进新增股东的原因 起帆有限设立至今,共计引入 9 名自然人股东和 2 名法人股东。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引进新股东的原因如下: 序号序号 时间时间 新增股东姓名新增股东姓名/名称名称 引入原因引入原因 1 2006.04 庆智仓储 2 2007.12 周桂华 自身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8 序号序号 时间时间 新增股东姓名新增股东姓名/名称名称 引入原因引入原因 3 2010.04 刘树敏 实现其子在上海求学的目的 4 2015.12 周智巧、周婷、周悦、周宜静、周志浩家族
21、财富分配 5 2018.05 超逸投资、赵杨勇、何德康 自身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2)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各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新增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工商内部档案及出具的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庆智仓储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87437921096”的营业执照,庆智仓储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上海庆智仓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437921096 公司类型公司类型
22、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住所 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 5999 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周桂华 经营期限经营期限 2002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6 日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仓储服务(除危险品) ,装卸搬运服务(除危险品) ,货物运输代理(除危险品)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庆智仓储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庆智仓储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比例(%)1 周桂华 102.00 102.00 34
23、.00 2 周桂幸 99.00 99.00 33.00 3 周供华 99.00 99.00 33.00 合计合计 300.00 3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庆智仓储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9 2)超逸投资 根据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7月2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02MA35M27T44”的营业执照,超逸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 赣州超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2MA35M27T44
24、企业类型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住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602-4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启源厚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翔) 合伙期限合伙期限 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2036 年 12 月 8 日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超逸投资提供的合伙协议及穿透至自然人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超逸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合伙人情况合伙人情况
25、其他合伙人情况其他合伙人情况 谭杨(45.00%) 陈月英(35.00%) 蔡拱月(64.90%) 王泽民(35.00%) 1 启源投资(0.01%) 矽盛投资(20.00%) 谭杨(0.10%) 2 李毅(14.29%) 3 彭浩(14.28%) 4 张维田(11.43%) 5 周子龙(8.57%) 6 田全福(5.71%) 7 郑升尉(5.71%) 8 顾其振(5.71%) 9 寇凤英(4.29%) 10 周孝伟(4.29%) 11 唐球(2.86%) 12 赵榕(2.86%) 吴志鹏(14.30%) 唐丽甲(14.30%) 贾琪(14.30%) 13 千帆投资(8.57%) 蔡拱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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