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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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Orient WiresNingbo Orient Wires & & Cables Co.,Ltd.Cables Co.,Ltd. 宁波市宁波市北仑区北仑区江南东路江南东路 968968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西安市东新街 232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号陕西信托大厦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3-2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一)发行股票类型:
2、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二)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3,668 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其中,公司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 3,668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60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三)每股面值:(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七
3、)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4,668 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崇耀和袁黎雨夫妇、及其子夏峰,袁黎雨之弟袁黎益,夏崇耀外甥女谢盛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4、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和高管持股的股东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5、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3-3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 公司股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沃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市大永润投资有限公司、江西赣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凤娣和黄统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6、4、 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崇耀和袁黎雨夫妇亲属袁黎浩、夏小瑜、谢震宇、谢赛宇通过公司股东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 公司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7、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8、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6、 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共同颁布的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有关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发上市 10%国有股划转全国社保基金会有关问题的批复(甬国资产201148 号)和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甬国资产20146 号),公司国有股股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按照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各自承担,转由全国社会保障
9、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二者的限售期义务。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3-4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十)招股意向意向书签署日期: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9 月 11 日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3-5 重要声明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10、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3-6 重重大事项提示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提示: 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股的承诺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股的承诺 详见“发行概况(八)本次发行前
11、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二、公司国有股东上市后国有股二、公司国有股东上市后国有股转持转持 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共同颁布的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有关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发上市 10%国有股划转全国社保基金会有关问题的批复 (甬国资产201148 号)和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 (甬国资产20146 号) ,公司国有股东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
12、票(A 股)并上市获得批准后,将按照所持公司股份相对比例情况从持有的公司股份中转持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668 万股)的 10%,即不超过 366.80 万股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本次转持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约为 2.50%,并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况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一
13、)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3-7 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条件时, 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
14、股价: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每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但
15、前提是该增持公司股票行为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3、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应为各方自有资金, 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为集中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3-8 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启动维持股价的程序(三)启动维持股价的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6、 2、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3、该次回购约定金额使用完毕,或者回购股份总数达到总股份的 2%,或者维持股价预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该次回购结束; 4、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维持股价事宜。 (四)
17、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措施(四)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票增持方案并严格履行,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或者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履行完毕后公司股价依然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或者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履行完毕后 3 个月内公司股价又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公司控股股东将以最近一次所获现金分红金额为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上一年从公司所获薪酬的 50%为限依次增持公司股票。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
18、措施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3-9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
19、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 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的上述承诺及相应义务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公司上市时董事、
20、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后,方可聘任。 四、 关于四、 关于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 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21、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3-10 遭受损失的,且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
22、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袁黎雨承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将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持有发行人股数
23、的 10%,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减持计划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将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两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减持前所持有发行人股数的 50%,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计划应提前三个
24、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有意向减持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计划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3-11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
25、公司、袁黎雨、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发行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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