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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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mbedWay Technologies (Shanghai) Corporation (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10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座3845楼)楼)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2、 股) 发行股数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原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振宇、胡德勇、王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
3、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 ,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 发行人主要股东恒托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4、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张明、黄建、丁国荣、李明建、潘进、毕崇蓓、卢苇平、梁晓冬、徐洋、王怡河、林峰、罗百军、黄莺波、新余泓诚、徐汇科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2 4、 发行人董事俞浩明, 高级管理人员张诗超、 黄明伟、 秦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5、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 ,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6、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发行人监事黄琦、王骁、顾海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5 月 10 日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3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7、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
8、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振宇、胡德勇、王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
9、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发行人主要股东恒托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10、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张明、黄建、丁国荣、李明建、潘进、毕崇蓓、卢苇平、梁晓冬、徐洋、王怡河、林峰、罗百军、黄莺波、新余泓诚、徐汇科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董事俞浩明,高级管理人员张诗超、黄明伟、秦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1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5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发行人监事黄琦、王骁、顾海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 (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
13、,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程序(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程序 1、稳定股价措施及顺序、稳定股价措施及顺序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6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2)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
14、施;以及(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第一选择为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如该等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则启动第二选择。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如该等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则启动第三选择。 第三选择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2、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5、及程序、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程序 公司将在前述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 作出实施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决议。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出具之日起5日内实施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16、票。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7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实际控制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特别地,当触发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
17、启动条件时,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30日内, 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
18、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30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
19、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8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
20、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一)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21、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的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会同实际控制人启动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9 当前述承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2、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人承诺, 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不存
23、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的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完成购回。同时,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前述承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4、 发行人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人承诺, 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0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保
25、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恒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承诺:本事务所为恒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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