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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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北京恒通恒通创新创新赛木科技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engtong Innovation Luxwood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 86-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2、临较大的市场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434 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老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 上 市 证 券
3、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赛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4、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 15%; 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 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人持有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5、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3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 本人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赛木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2、发起人股东晨光景泰承诺:发起人股东晨光景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 本公司
6、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 15%; 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 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公司持有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 ” 3
7、、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中科投资承诺:中科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本公司所持恒通赛木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恒通赛木股票。本公司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不超过 100%恒通赛木的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北
8、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4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起人股东金石投资承诺:发起人股东金石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本公司所持恒通赛木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
9、、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恒通赛木股票。本公司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恒通赛木的全部股票,且转让价格不低于恒通赛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张劲松和江靖承诺:张劲松和江靖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10、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6、晨光景泰股东、晨光景泰股东王秋艳、王玉莲、申海军、倪王秋艳、王玉莲、申海军、倪绍良、李德、谭黎明,作为绍良、李德、谭黎明,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承诺: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
11、股意向书 5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赛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 本人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 上述
12、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赛木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 7、晨光景晨光景泰股东泰股东、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承诺:、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13、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保荐人 (主承销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5 年【】月【】日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6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14、、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
15、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中财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 包括公司审计截止日后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表及所载资料, 包括公司审计截止日后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16、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司出具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包括公司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包括公司审计截止日后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真截止日后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17、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7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
18、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2014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事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4 年 4 月 21 日, 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改上市后适用的的议案 ,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形式、比例和决策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
19、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20、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8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21、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 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程序,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3、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22、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 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9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23、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
24、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三)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
25、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0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 对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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