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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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ELESOUND ELECTRONICS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 7 号(孵化楼)4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摘要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1-2-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2、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
3、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2-3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认真考虑下列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承诺(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4、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承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
5、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2-4 (三)发行人董事(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文、楚林、余和初承诺高级管理人员刘建文、楚林、余和初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
6、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申报
7、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四)发行人监事贾丽妍承诺(四)发行人监事贾丽妍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五)公司股东刘孟然、聂红、程锦
8、钰、李夏、刘俊华、吴克河、李为、(五)公司股东刘孟然、聂红、程锦钰、李夏、刘俊华、吴克河、李为、何丽江、聂枫、梁义辉、金丽妹、胡克军、仇胜强及合畅投资承诺何丽江、聂枫、梁义辉、金丽妹、胡克军、仇胜强及合畅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承诺(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人锁1-2-5 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遵守减
9、持规定 、 上市规则 、 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2)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3)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4)通过协议转让
10、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第(2)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6)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
11、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7)本人实施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2-6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12、,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减持规定 、 上市规则 、 减持细则
13、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承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承诺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减持规定 、 上市规则 、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
14、定; (2)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3)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1-2-7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第(2)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披露
15、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6)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7)本企业实施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
16、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得减持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
17、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1-2-8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减持规定 、 上市规则 、 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三)持有(三)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孟然及合畅投资承诺以上股份的股东刘孟然及合畅投资承诺 1、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人/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遵守减持规定 、上市规则 、 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任意连续
18、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本企业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
19、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5)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 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6)本人/本企业实施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1-2-
20、9 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不得减持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遵守 减持规定 、 上市规则 、 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四)发行人董事及高
21、级(四)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建文、楚林、余和初承诺管理人员刘建文、楚林、余和初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遵守减持规定 、 上市规则 、 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2)在任意连
22、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3)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0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第(2)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5)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3、、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6)本人实施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24、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 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遵守 减持规定 、 上市规则 、 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
25、案和公告事宜。 (五)发行人监事贾丽妍承诺(五)发行人监事贾丽妍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遵守减持规定 、 上市规则 、 减持细则等文件1-2-11 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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