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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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UNFLOWER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路 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拟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人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65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2、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4,6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葵花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实际控制人关彦斌、张晓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本公司股东黑龙江金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关彦斌、张晓兰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
4、月后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本公司控股股东葵花集团、担任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5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
5、东或职务变更、离职后依然生效。 本公司其他 4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4年12月11日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
6、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一)股利分配政策 为了保证上市前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
7、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内容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下述内容制定和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
8、司持续经营能力; (3)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按照下列第(3)款规定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9、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
10、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
11、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3)公司因前述“ (3) 、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规定的情况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而未能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应就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12、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时, 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发表意见。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 公司制定了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股利分配计划 ,对未来三年股利分配做出了进一
13、步的安排。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细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及“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1 年 9 月 4 日,经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如下: 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股东持有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葵花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14、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实际控制人关彦斌、张晓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本公司股东黑龙江金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
15、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关彦斌、张晓兰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本公司控股股东葵花集团、 担任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5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16、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职务变更、离职后依然生效。 本公司其他 4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1
17、、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收盘价需相应进行调整) ,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包括但不限于: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18、。 (2)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5,000 万元,或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1%的股份。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其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告知公司其无增持计划的, 本公司董事会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方案,依
19、法回购公司股份且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或不低于 5,000万元,单一会计年度不超过总股本的 5%,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实施回购股份。 (4)在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三个月内再次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
20、施的条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买入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20%,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50%。 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5)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6)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
21、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具体计划已公告,达到实施条件但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如达到实施条件而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草案) 中明确董事对公司负有如下勤勉义务: “在将来发
22、生需要稳定股价的情况时,积极履职并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审议通过的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 (3)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如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回购金额等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控股股东支持公司实施股份回购。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
23、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 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或回购价格不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终以二者间较高者为准(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该等回购
24、要约的期限应不少于30日,并不超过60日。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招股意向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董事长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经代表公司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的提议,召集临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 利用公司现金并用该等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
25、方式补足。如董事长未能召集董事会或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3个交易日内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未能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要求其履行职责,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 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60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及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上述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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