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达:深科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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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招股意向书附录 目录目录 一一、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二、二、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三三、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四四、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五、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 六、六、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相关财务报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相关财务报表和审阅报告表和审阅报告 七七、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八、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2、 九、九、中国证监会同意深科达注册的批复中国证监会同意深科达注册的批复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之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保荐保荐人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号安联大厦 35 层、层、 28 层层 A02 单元)单元) 二二二二一年二月一年二月 3-1-2-1 声声 明明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3、公司(以下简称“深科达”“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注册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
4、自律规范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3-1-2-2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安信证券授权的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韩志广和闫佳琳, 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韩志广先生,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玲珑轮胎 IPO、奇信股份 IPO、玲珑轮胎公开增发、国泰君安可转换公司债券、玲珑轮胎可转换公司债券、奇信
5、股份 2019 年公司债券、文登城资 2011 年公司债券、西北轴承收购财务顾问等项目。 闫佳琳女士,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曾先后参与奇信股份 IPO、中石科技 IPO、国泰君安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刘聪,其执业情况如下: 刘聪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具有律师职业资格,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国信证券,具有多年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赵跃、沙春选、刘仁贵、邹静姝。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3-1-2-3 (一)发行
6、人概况(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king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注册资本 6,07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奕宏 注册日期 2004 年 6 月 1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10 日 注册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征程二路 2 号 A 栋、 B 栋第一至三层、C 栋第一层、D 栋 经营范围 机器视觉产品、智能贴合机器终端产品、智能邦定机器终端产品等智能装备和关键配套零部件的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电子半导体工业自动化设备、触摸屏及液晶显示器生产专业设备及其他自动化非标
7、设备、设施、工装夹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直线机器人产品、相关零部件及其运动控制软件、驱动的研发、生产、销售;智能信息终端嵌入式软件及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自动化制造工艺系统研发及系统集成、客户关系管理软件、数控编程软件、应用软件及工控软件的研发、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 邮政编码 518103 电话 0755-2788 9869 传真 0755-2788 9996 互联网址 电子邮箱 ir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电话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张新明 电话:0755-2788 9869 (二)主营业务情况(二)主营业务
8、情况 公司是一家智能装备制造商,主要从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平板显示器件中显示模组、触控模组、指纹识别模组等相关组件的自动化组装和智能化检测,并向半导体封测、摄像头微组装和智能装备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延伸。 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成为装备领域更具价值的企业”的愿景,深耕于 3-1-2-4 平板显示领域,积累了深厚的技术储备和丰富的项目经验,具备将客户需求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和产品的业务能力,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和品牌知名度,与天马微电子、华星光电、业成科技、华为、京东方、维信诺、友达光电、伯恩光学、蓝思科技、欧菲光等知名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是国内具备平板显示模组
9、全自动组装设备研发和制造能力的企业之一。 (三)本次发行类型(三)本次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实施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要求, 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本保荐机构承诺由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 具体事宜将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执行。除此之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10、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3-1-2-
11、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有: 项目组现场尽职调查, 出具立项申请报告; 立项审核委员会召开立项评审会并进行立项表决;质量控制部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全套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内核部内核专员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全套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提出内核反馈意见并进行表决。 审核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安信证券公司本部以现场及电话会的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
12、共 9 人。参会内核委员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听取了发行人代表和项目组对内核发现问题的说明并查阅了相关证明材料, 最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了表决。 (二)内(二)内核意见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会议经充分讨论,以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认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其他重大或不确定的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 同意推荐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六、 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六
13、、 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查意见 根据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3-1-2-6 (一)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一)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保荐机构在深科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深科达依法聘请中介机构及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二)深科达依法聘请中介机
14、构及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经核查,深科达分别聘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除以上依法有偿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撰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 深科达还聘请了深圳市智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并出具了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除上述情况外,深科达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5、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3-1-2-7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保荐机构承诺事项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 (三)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 保证本发行保荐书、 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
17、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8 第三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依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
18、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实力。 二、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核查二、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核查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 广泛应用于平板显示器件中显示模组、 触控模组、 指纹识别模组等相关组件的自动化组装和智能化检测, 根据 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的行业分类和中国证监会 2012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 C35,具体为“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制造业”。 根据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 年) ,智能制造装备创新发展重点包括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
19、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因此,发行人所处行业亦属于智能装备制造业,属于高端装备领域,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的要求。 发行人最近 3 年累计研发费用为 12,509.87 万元,最近 3 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 3 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 10.12%;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有发明专利 6 项,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相关;2017-2019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 23.61%,发行人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47,193.62 万元。发行人满 3-1-2-9 足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
20、条的相关指标。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 三、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三、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0 年 2 月 3 日, 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0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21、会议通知、 决议、 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决策程序。 四、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发行条件的核查四、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一)具(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22、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3-1-2-10 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大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12903号)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105.78 万元、3,556.97 万元、4,176.70 万元;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母
23、公司)为 41.84%。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大华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12903 号),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
24、020 年 1-6 月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黄奕宏,以及黄奕宏的一致行动人黄奕奋和肖演加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
25、 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五、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1-2-11 五、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五、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依据注册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改制的工商登记资料,创立大会决议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材料。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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