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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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67.17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Sunrise Technology Co., Ltd.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2、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2-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份数: 不超过2,500万股 发行主体: 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如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超过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由公司全体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一定数额的股份,以确保发行新股数量及发售股份数量之和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发行新股数: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万股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
3、总股本: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1月1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法人股东炬华实业、正高投资,自然人股东丁敏华、洪军、余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姜干才、王蕾、张喜春、包俊明、周芬、高宜华、陈兴华、蒋骏洲、吕向伟、潘轩龙、戴晓华、陈文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4、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 本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发行人股东正高投资、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丁敏华、洪军、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周芬、吕向伟承诺:如本公司(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丁敏华、洪军、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周芬、王蕾、包俊明、吕向伟、柳美珍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2-2 数的 25%; 如本人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 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法人股东崇德投资、浙科银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7、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 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
8、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2-3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
9、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
10、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及控股股东购回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 (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
11、 。”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直接、间接持有其股份超过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2-4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股本总额的 5%的股东丁敏华、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洪军、余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
12、持有的公司股份,丁敏华、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洪军、余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炬华科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2)如发生丁敏华、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洪军、余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敏华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杭州炬华实业
13、有限公司、洪军、余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中炬华实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洪军、郭援越、杨光、刘峥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余钦可 100%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丁敏华、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洪军、余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丁敏华、 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洪军、余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14、) ,上缴公司所有。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2-5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保证首次公开发行全套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及在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以及发行
15、人控股股东关于购回股份的承诺等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 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未经公司许可,该等人员离职后二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工作。 保荐机构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内
16、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认为,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本所)制作、出具的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7、。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3 年 12 月 30 日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2-6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
18、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2-7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法人股东炬华实业、正高投资,自然人股东丁敏华、洪军、余钦、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姜干才、王蕾、张喜春、包俊明、周芬、高宜华、陈兴华、蒋骏洲、吕向伟、潘轩龙、戴晓华、陈文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
19、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本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炬华实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发行人股东正高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丁敏华、洪军、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周芬、吕向伟承诺:如本公司(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
20、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丁敏华、洪军、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周芬、王蕾、包俊明、吕向伟、柳美珍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2
21、-8 本公司法人股东崇德投资、浙科银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截至2013年6月30日, 发行人 (母公司) 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26,759.57万元,发行人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派送了现金股利 7,500 万元;截至 2013 年9 月 30 日,发行人(母公司)经审阅的未分配利润为 22,973.11 万元。经公司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2、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结果, 公司决定派发现金股利 7,500 万元, 该股利已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派送完毕。2013 年 1-9 月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实现营业收入 52,777.29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074.35 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5,746.77 万元,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现金股利分配后货币资金余额为 19,388
23、.88 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正常,账面货币资金能够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次现金股利的分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2-9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
24、、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
25、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2-1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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