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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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保荐书 3-1-2-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关于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科创板上市上市 发行保荐发行保荐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发行保荐书 3-1-2-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科创板上市上市发行发行保保荐荐书书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2、行人”、“公司”、“盟升电子”)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陈劭悦和姜海洋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
3、所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陈劭悦和姜海洋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陈劭悦和姜海洋。 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发行保荐书 3-1-2-3 陈劭悦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4、曾负责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IPO 项目;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及作为协办人参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姜海洋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工商银
5、行优先股项目、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IPO 等项目。 2、项目协办人 本次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李明晟, 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明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2013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李明晟、寇琪、郭长帅、於桑琦、薛峰、柳柏桦。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 57 号 2 幢
6、 1 单元 9 号 3、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3 年 9 月 6 日 发行保荐书 3-1-2-4 4、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3 年 9 月 6 日 5、注册资本:8,600 万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刘荣 7、联系方式:028-61773081 8、业务范围: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销售,电子产品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企业管理服务。 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
7、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
8、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认购数量、金额等内容在发行前确定并公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战略配售事项。 发行保荐书 3-1-2-5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19 年 10 月 22 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 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 20
9、19 年 11 月 26 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 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 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 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
10、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 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发行保荐书 3-1-2-6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
11、19 年 12 月 4 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 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19 年 12 月 4 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19年第68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 7 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 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
12、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会后,各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填写审核意见,将其是否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该项目公开发行证券, 及对相关问题应采取的解决措施的建议,以及进一步核查、或进一步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内容以发送审核意见的形式进行说明。 内核小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内核评审获参会评审成员同意票数达 2/3 以上者,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 2/3 以上者,为否决。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
13、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了内部审核程序进行明确说明, 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 发行保荐书 3-1-2-7 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二)内核意见说明 2019 年 12 月 4 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 2019 年第 68 次投资
14、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 审核通过了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通过。 发行保荐书 3-1-2-8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29 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
15、,做出如下承诺: (一)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 保证对发行人提
16、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发行保荐书 3-1-2-9 第第三三节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 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17、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19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7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2、2019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
18、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申请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 发行保荐书 3-1-2-10 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102 号) ,发行人报告
19、期内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102 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104号)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8,600 万元,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并
20、上市事项所作决议,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符合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6、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
21、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 发行保荐书 3-1-2-11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系于 2013 年 9 月 6 日由发起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发起人协议 、创立大会文件、 公司章程 、发行人工商档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13CDA2014 号验资报告 、 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2、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验资、工商登记等手续。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
23、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就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102 号)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核查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104 号)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
24、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保荐书 3-1-2-12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
25、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对外担保制度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等文件; 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或订单、银行流水、员工名册;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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