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石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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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GAOKE PETROCHEMICALCO., LTD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1-1-2发行概况发行概况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2,230 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2015 年 12 月 24 日发行后总股
2、本不超过 8,910.95 万股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及许志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汉祥、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及许志坚
3、同时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以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朱炳祥、陈国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1-1-3荣、王招明及许志坚同时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4、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15 年 12 月 16 日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1-1-4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5、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
6、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1-1-5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一、发行前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发行前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承诺:自高科石化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高科石化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科石化股份,也不由高科石化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
7、金(有限合伙)、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及许志坚承诺:自高科石化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截至高科石化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高科石化股份,也不由高科石化回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汉祥、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及许志坚同时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
8、祥以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朱炳祥、陈国荣、 王招明及许志坚同时承诺:高科石化上市后 6 个月内如高科石化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高科石化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科石化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1-1-6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二、持有公司二、持有公
9、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一)控股股东许汉祥公司控股股东许汉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50.25%的股份,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满后的持股意向承诺如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高科石化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高科石化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高科石化股份时, 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高科石化,并由高科石化及时予以公告,自高科石化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高科石化股份。本人作为高
10、科石化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高科石化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本人看好高科石化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高科石化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高科石化股份的, 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高科石化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高科石化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高科石化, 则高科石化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高科石化所有。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二)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为朱炳祥、 陈国荣、 王招明及
11、许志坚,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满后的持股意向承诺如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高科石化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高科石化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1-1-7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高科石化股份时, 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高科石化,并由高科石化及时予以公告,自高科石化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高科石化股份。本人作为高科石化的股东,通过高科石化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
12、。本人看好高科石化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高科石化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高科石化股份的, 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高科石化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高科石化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高科石化, 则高科石化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高科石化所有。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满后的持股意向承诺如下: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
13、届满的五年内, 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全部减持完毕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为届时市场价格,减持方式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高科石化股份的, 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高科石化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高科石化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高科石化, 则高科石化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高科石化所有。三、稳定股价的预案三、稳定股价的预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股价
14、稳定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3 年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1-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相关责任主体均已出具承诺函,预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照如下顺序启动回购程序,
15、首先是控股股东增持、其次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最后是公司回购。1、控股股东增持应于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通过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发行人在收到增持通知书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本人应于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2、董事、高
16、级管理人员增持(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后, 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1-1-9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
17、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3、公司回购(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8、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1-1-10(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1、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2
19、)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2、公司回购(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
20、务及公司回购义务自动解除。此后,如果发行人再次出现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股份工作。本预案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公司将要求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1-1-11四、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四、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一)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许汉祥承诺: 本次发行并
21、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 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许汉祥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 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22、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许汉祥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董事许汉祥、朱炳祥、陈国荣、王招明、许志坚、陆风雷、张继彤、史勤和林西平,监事丁国军、谈建明、马建新,高级管理人员许汉祥、高琦、刘君南、周红云承诺:发行人的招股意向
23、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其对招股意向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1-1-12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4、三)中介机构承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致同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致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25、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过错致使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本次发行相关主体所作出的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五、本次发行相关主体所作出的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1-1-13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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