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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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YINGHE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赢合产业园同胜社区赢合产业园 1 栋栋 1-2 层层、2 栋栋 1-3 层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号荣超大厦 16-20 层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
2、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招股意向书 1-1-1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不超过 1,950 万股, 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5 月 5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800
3、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 1 日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4、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招股意向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下述重大事项提示并不能涵盖公司全部的风险及其他重要事
5、项,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王胜玲、王振东、许小萍、杨敬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6、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深圳松禾、达晨创世、达晨盛世、深圳高特佳、上海高特佳、中科汇通、深圳先德、邵红霞、何祝军承诺:自取得公司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何爱彬、张铭等十八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
7、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张铭、刘明、林兆伟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招股意向书 1-1-4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
8、彬、张铭、刘明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 如公司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方案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1,95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9、不超过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具体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按照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净资产总额除以当日公司股本总额计算得出的每股净资产。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成就后 10 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不
10、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 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具 招股意向书 1-1-5 体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公司在启动回购股票时,需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王维东承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将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
11、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田兴银、陈诗君、张铭、刘明承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将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
12、现金分红(如有) 、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20%,但不超过 50%。 上述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除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对上述预案内容出具了相应的承诺。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确保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13、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招股意向书 1-1-6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已由有权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根据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制定并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本公司将在
14、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后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上述期间内,若本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
15、,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王维东、许小菊
16、、深圳松禾、达晨创世与达晨盛世。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作为赢合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 招股意向书 1-1-7 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 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赢合科技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 30%。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赢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
17、上市后,赢合科技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 在赢合科技上市后, 只要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本人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深圳松禾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深圳松禾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身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赢合科技股票价格走势择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
18、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赢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赢合科技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 在公司上市后, 只要深圳松禾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其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深圳松禾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深圳松禾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达晨盛世、达晨创世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达晨盛世、 达晨创世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19、法规规定及自身作出的有关股份锁 招股意向书 1-1-8 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赢合科技股票价格走势择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依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在公司上市后,只要达晨盛世、达晨创世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其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达晨盛世、 达晨创世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达晨盛世、达晨创世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公司及其
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制定以下承诺履行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其未履行相关承
21、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王维东、许小菊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损失。 3、如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前, 招股意向书 1-
22、1-9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七、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其为赢合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诺:其为赢合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3、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其为赢合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为赢合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
24、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及 2015 年 1-3 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并出具了编号为 “瑞华阅字201548400001 号” 的 审阅报告 ,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 。 2015
25、年 3 月 31 日, 公司资产总额为 53,986.08 万元, 较 2014 年末略有增长。 招股意向书 1-1-10 2015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5,918.64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3.58%,主要与公司 2014 年末在执行尚未确认收入的订单较 2013 年末增加有关; 公司净利润为1,517.60 万元,较上年同期略有下降,主要系公司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研发支出增加所致;公司毛利率为 40.05%,较上年同期变动较小。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锂电池专用生产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与服务,2015 年 1-3 月,公司经营模式、产品结构、核心人员、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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