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龄液压:长龄液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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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Changling Hydraulic Co., Ltd) (江阴市云亭街道云顾路 885 号) 首首首首次次次次公公公公开开开开发发发发行行行行股股股股票票票票招招招招股股股股意意意意向向向向书书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 拟上市拟上市的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
2、所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21年3月10日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9,733.34万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433.34万股,约为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夏继发、实际控制人夏继发和夏泽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 (3)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 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
5、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宁波澜海浩龙承诺: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
6、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邬逵清、李彩华、吴云、刘小忠、陈卫国、戴正平、朱芳等7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宁波澜海浩龙的财产份额。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 本人将继续承担以
7、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签署日签署日期期 2021年3月2日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8、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
9、他专业顾问。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夏继发,实际控制人夏继发和夏泽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10、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
11、、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宁波
12、澜海浩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邬逵清、李彩华、吴云
13、、刘小忠、陈卫国、戴正平、朱芳等7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宁波澜海浩龙的财产份额。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如因本人未履行
14、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夏继发,实际控制人夏继发和夏泽民承诺: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15、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 (3)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5)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
16、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 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宁波澜海浩龙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3)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上海证券交
17、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5)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 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三、稳定
18、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订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
19、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立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 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4、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
20、易日发布提示公告,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 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 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
21、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2、(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负责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则,具体监督、执行股票回购相关决议,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
23、所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可以使用的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
24、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其他合法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 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若公
25、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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