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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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 589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2、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4,10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10 月 27 日 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100 万股 保荐人 (主承销商)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2016 年 10 月 18 日 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3、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
4、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安排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列明、YINXIANG WANG 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FENLAI TAN 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5、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6、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凯铭投资、贝成投资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承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其他股东济和创投、宁波特瑞西承诺:
7、“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5 本公司其他股东 BETA、LAV、SCC、杭州贝昌、成都光控、宁波美域、启汉投资、HANCHENG ZHANG(张汉承)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通过济和创投、宁波特瑞西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王学超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
8、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万江、徐素兰、蔡万裕、胡云雁、胡学勤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贝成投资于本人承诺的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
9、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
10、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沈海蛟、童佳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贝成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通过贝成投资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杭州贝昌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通过杭州贝昌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贝成投资及杭州贝昌于本人承诺的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6 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
11、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12、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丁列明之妻 Casey Shengqiong Lou 及之子丁师哲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承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公司
13、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二、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 为了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可持续发展,本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规划如下: 7 本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14、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本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规划。 本次发行上市后未来三年内,本公司在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通过。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如果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本公司利润分配规划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九/(六)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16、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依次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8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实际控制
17、人及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本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2) 本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18、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若公司新聘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九、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做出的重要承诺”。 五、本
19、次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的影响 根据本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9 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关于调整的议案、关于调整之“发行数量”条款的议案等,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4,10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减持意向(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减持意向 1、本公司控股股东凯铭投资承诺,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
20、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YINXIANG WANG 承诺,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21、额的 30%,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和 YINXIANG WANG 对公司的控制权,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公司控股股东贝成投资承诺,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22、累计减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70%,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和YINXIANG WANG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 10 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FENLAI TAN 承诺,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
23、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30%,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和 YINXIANG WANG 对公司的控制权,该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其他持股(二)
24、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本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济和创投、宁波特瑞西分别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尊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若于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其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息、除权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息除权处理。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 BETA、LAV、杭州贝昌分别承诺,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
25、期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11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九/(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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