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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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1-1-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的数量不超过 18,667 万股, 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 年 11 月 25 日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
2、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86,667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上海复星高科技 (集团) 有限公司、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如海南矿业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承诺人持
3、有海南矿业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海南矿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股东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11 月 13 日 1-1-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
4、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5、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 铁矿石价格波动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一、 铁矿石价格波动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本公司主要产品为铁矿石产品,铁矿石的价格受宏观经济状况、供需关系、海运价格、汇率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近年来波动较大。国内铁矿石现货均价(以遵化 66%干基含税铁精粉价格为例)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一直在 600 元/吨到 900 元/吨之间徘徊。2007 年四季度开始,国内铁矿石价格快速上涨,最高价达 1,615 元/吨。20
6、08 年下半年开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铁矿石价格大幅下降,并在 2009 年 4 月探底至 650 元/吨。2009 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经济环境复苏,国内铁矿石价格重新开始上涨,2011 年全年均价上涨到 1,350 元/吨左右。2011 年四季度以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加,钢铁行业面临下游需求减弱、库存增加等困境,钢铁行业的不景气导致铁矿石需求减弱,港口铁矿石库存增加,铁矿石价格也随之走低。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上半年,国内铁矿石平均价格分别约为 1,073 元/吨、1,049 元/吨和 955 元/吨。如钢铁行业仍不能摆脱目前不景气的经营环境,预计未来铁矿石产品价
7、格仍将无法回升甚至下滑。 铁矿石价格的大幅波动对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直接影响, 报告期内本公司盈利水平存在较大波动。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74.82%、70.25%和 65.38%;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较前一年度增加 14.25%、 减少 14.74%和增加 20.94%, 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较前一年度增加 19.03%、减少 37.57%和增加 30.15%。 2014 年上半年, 受铁矿石价格大幅下跌影响, 本公司上半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至 63.70%,铁矿石产品销量同比下降 29.34%,营
8、业收入同比下降 37.66%,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降 46.85%。 鉴于 2014 年铁矿石价格下跌幅度较大, 普氏铁矿石指数 (62%Fe:CFR 中国北方)由 1 月份平均 127.92 美元/干吨下跌至 10 月份平均 80.38 美元/干吨,下跌幅 1-1-4 度达 37%,公司 2014 年度经营业绩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公司 1-10 月份铁矿石月均综合单价与普氏指数波动对比情况如下: 2014 年年 1 月月 2 月月 3 月月 4 月月 5 月月 6 月月 7 月月 8 月月 9 月月 10 月月 普氏指数月均值(美元/干吨) 127.92 121.24 111.79 1
9、14.24 100.80 92.67 95.73 92.39 82.60 80.38 公司月均综合单价(元/吨) 699.99 670.84 635.90 520.54 574.15 452.05 454.51 486.50 422.63 376.35 根据经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报表,2014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和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33,791.92 万元和 31,881.31 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40.23%和 59.42%。按照当前铁矿石价格水平,预计公司 2014 年度全年营业收入可能同比下滑 30%-40%,净利润可能同比下滑 50%-60%。 如 2015
10、 年及以后,铁矿石价格继续持续下跌,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仍可能出现超过 50%的大幅下滑甚至出现亏损的风险。 二、 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二、 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控股股东复星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复星产投承诺: “自海南矿业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海南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海南矿业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海南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上述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如海南矿业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11、,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海南矿业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海南矿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承诺: “自海南矿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保持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并保证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海南矿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海南矿业回购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海南矿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12、行的股份。 ” 发起人股东海钢集团承诺: “自海南矿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1-1-5 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海南矿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海南矿业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海南矿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上述股份。 ” 三、 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比例三、 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比例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由独立董事
13、发表明确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
14、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1-1-6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15、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现金能够满足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6、现金分红比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确定具体现金分红预案。 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16、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7、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前项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如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8、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9、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应详细论证;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
17、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 1-1-7 分配政策” 。 四、 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四、 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 2014 年 1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五、 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五、 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 根据境内证券
18、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 ,经海南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问题的批复 (琼国资函2011188 号)确认,本公司发行上市后,海钢集团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本公司股份数量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计算。 六、 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六、 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 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排七、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排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
19、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公司董事会将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0、; (2)不能 1-1-8 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单次稳定股价方案拟用于回购的资金不低于3,000 万元, 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回购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公司净利润的 50% (如低于 3,000 万元,则按 3,000 万元执行) 。 2、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稳定股价方案拟用于增持的资金不
21、低于 3,000 万元,且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控股股东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拟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增持主体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 30%,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2、 50%,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1-9 (1) 公司股票
23、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详细内容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排”有关内容。 八、 公开发行前持股八、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及减持意向 复星集团和复星产投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
24、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并通过本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复星集团和复星产投持有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复星集团和复星产投每年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复星集团和复星产投每年合计减持超过本公司总股本 10%的,每年减持超过总股本 10%部分的所得将归本公司所有。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复星集团和复星产投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将以现金形式补偿给本公司。若复星集团和复星产
25、投未自行将该等补偿支付予本公司, 本公司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至复星集团和复星产投减持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2、海钢集团持股和减持意向 海钢集团承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本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海钢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1-1-10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海钢集团每年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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