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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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CHENZHOU CITY JINGUI SILVER INDUSTRY CO.,LTD) (住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楼)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最多不超过 5,876 万股(含本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
2、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5,876 万股;发行新股出现超募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3,432 万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10%以上股东未公开发售股份,控股股东关联方拟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20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前 36 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拟公开发售股份合计不超过 60 万股。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3、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
3、求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对应的发行费用后)超过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以保证: (1)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对应的发行费用后)不超过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额。 (2)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1%。 (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 3,432 万股,且本次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 (4)本次新股发行与
4、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协商共同确定。 4、发行人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发售股票意向进行了自愿申报。有发售股票意向的股东共 19 名,合计拟意向发售不超过 3,432 万股。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不超过 3,432 万股,若实际公开发售股份总数低于 3,432 万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股东的具体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某股东具体公开发售股份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量该股东申报的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实际公开发售股份总数3,432 万股) (四舍五入,精确到 1 股)
5、。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新股发行价格与股东公开发售老股价格相同预计发行日期 2014 年 1 月 17 日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不超过 23,496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其中 A 股:不超过 23,496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曹永贵及其配偶许丽、亲属曹永德、许军、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 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
6、、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除曹永贵、曹永德、许丽、许军、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汪健、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等 6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
7、行人控股股东曹永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德、汪健、张平西、许军、陈占齐、刘承锰、何静波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8、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贵、曹永德、汪健、张平西、许军、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承诺: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若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的,不影响上述所有相关承诺的效力。所有未来新聘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目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招股意向书中做出的承诺,否则公司将不予聘任。 5、本公司股东乌鲁木齐益丰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上海云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创
9、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盈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银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6、本公司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7、本公司股东李楚南承诺:本人于公司设立时所持有的3.038%的股份(5,352,560 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10、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 2011 年 11 月 17 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 2%的股份(3,524,000 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 2011年 11 月 17 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于 2010 年 11月 17 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 2%的股份(3,524,000 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11、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本公司其他 1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4 年 1 月 7 日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发发 行行 人人 声声 明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12、、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重重 大大 事事 项项
13、提提 示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本公司股东曹永贵及其配偶许丽、亲属曹永德、许军、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曹永贵、曹永德、许丽、许军、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汪健、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等 6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
14、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曹永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德、汪健、张平西、许军、陈占齐、刘承锰、何静波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
15、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贵、曹永德、汪健、张平西、许军、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承诺: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的,不影响上述所有相关承诺的效力。所有未来新聘请的董事、监
16、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目前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招股意向书中做出的承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否则公司将不予聘任。 本公司股东乌鲁木齐益丰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上海云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盈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银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本公司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7、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本公司股东李楚南承诺:本人于公司设立时所持有的 3.038%的股份(5,352,560 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 2011 年 11 月 17 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 则本人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 2%的股份(3,524,000 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18、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 2011 年 11 月 17 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 2%的股份(3,524,000 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 1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二、 截至 2011
19、年 6 月 30 日, 公司经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313,464,859.92元。根据 2011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述累计未分配利润和 2011 年 7 月 1 日之后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 573,032,368.87 元。 三、本公司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发行人提示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已在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
20、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披露了 2013 年 1-9 月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2013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阅,请投资者仔细阅读该部分内容。 四、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 2013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和关于审议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3-2015 年)的议案 。 (一) 公司章程(草案) 中关于股利分配主要条款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单一
21、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
22、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该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23、准。 (二)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3-2015) 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正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公司未来三年将继续扩大新产品的生产规模、加大向产业链上下游技术研发、产业并购等方面的资本投入力度。2013-2015 年,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2013-2015 年期间,公司净利润如果保持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2013-2015 年,在确保当年现金股利分配且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24、 100%的前提下,公司将另行增加至少一次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 五、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 公司董事陈占齐、核心技术人员杨跃新、控股股东关联方许晓梅因个人财务安排需要,有公开发售股份的意向,合计意向发售不超过 8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0.454%。除此之外的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10%以上的股东、本次公开发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
25、意向书 1-1-11 前 36 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其他股东以及上述股东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未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人股东本次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变,发行人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经营规划和计划以及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等不会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经营持续、稳定。 六、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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