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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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nion Optech Co.,Ltd.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 10 号 1-3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声声 明明 及及 承承 诺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
2、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发发 行行 概概 况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
4、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2,14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8 月 2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8,555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17 年 7 月 13 日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5、一、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 延(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龚俊强、邱盛平和肖明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中联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龚俊强
6、、邱盛平、肖明志和瞿宗金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龚俊强、邱盛平、肖明志和瞿宗金及公司股东中联光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承诺人龚俊强
7、、 邱盛平、 肖明志、 中联光和瞿宗金承诺: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公司股东俊佳科技、谢晋国、蔡宾和联合鸿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 公司股东光博投资、南海成长、君联和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兴和投资、LIP-BU TAN、MICHAEL E MARKS 和 HING WONG承诺:自其取得的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5 年 11 月 13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人光
9、博投资、南海成长、谢晋国、蔡宾、联合鸿发、君联和盛、俊佳科技、兴和投资、LIP-BU TAN、MICHAEL E MARKS 和 HING WONG 承诺: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且若因除权除息等
10、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将启动公司股份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a、公司回购股票;b、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c、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a、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b、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份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1、 第二选择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b、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2、,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3、实施股份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a、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b、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13、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果在 12 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 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c、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
1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d、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a、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
15、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b、控股股东每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 20%,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 50%。 c、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a、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起 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16、b、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c、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4、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17、。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 及股东分红,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
18、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招
19、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山联
20、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若违反上述承诺,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俊强、邱盛平和肖明志承诺: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并且其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将在中国证监会
21、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 其承诺按市场价格 (且不低于发行价) 进行购回。 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 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
22、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 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
23、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就联合光电本次发行事宜,安信证券、国浩、信永中和、大学评估作出如下承诺: 安信证券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 安信证券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国浩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24、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信永中和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大学评估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五)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相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相应约束措施应约束措施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共有 10 名,分别为龚俊强、光博
25、投资、南海成长、君联和盛、邱盛平、中联光、肖明志、俊佳科技、谢晋国和蔡宾。 公司股东龚俊强、邱盛平、肖明志和中联光承诺: 如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 (若公司有送股、 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所相关规定办理。 以上承诺人均承诺: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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