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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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怎样写生产安全条例?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生产安全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生产安全条例 篇1 1.为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各单位主管在员工进厂前一定要强调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未经允许严禁员工操作自己不熟悉或不属自己工作范围的机器设备。 4.严禁乱动电闸电线,工作时出现故障必须请电工修理,不得私自拆、卸、修理。 5.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不准穿拖鞋、裙子上班。 7.机器设备使用人员要注意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停机汇报有关领导或通知
2、维修部门进行维修。 8.机电设备部门要经常到车间巡视,发现设备运转异常或漏电、漏水、漏气现象要及时进行维修、上报。 9.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人身伤害,其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10.车床工、钻床工不准戴线手套、披长发工作。 11.机电维修人员在维修机械设备和电力设施时需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开车等警示标志。 12.每周由管理部、设备部不定时的抽查1-2次各车间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违章操作、用电、消防设备安全等生产问题;每周日公司固定的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全公司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12.1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根据情况每项罚款5-20元,由管理部、设备部在一个
3、工作日内进行汇总下发到相关部门,由部门在一个工作日落实到责任人上报管理部或设备部,由管理部张贴通告并上报财务。 12.2安全隐患需要限期整改的由管理部或设备部同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到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期限一到由职责部门进行复查,整改不合格或未整改的加倍罚款。 12.3根据存在的问题管理人员需负连带责任的,每项罚款5-10元。 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条例 篇2 为了规范_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针对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制定中、长期规划。并积极引进、推广使用。 二、市煤
4、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安排好每年的矿井瓦斯鉴定和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爆炸性鉴定工作,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市煤炭管理部门工作。 四、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矿井是否进行瓦斯抽放进行科学界定,并积极指导符合抽放条件的矿井进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及“一通三防”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矿监控网络系统的统一管理、维护、监督和控制。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
5、域煤矿网络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反映网络故障,协调技术人员和煤矿处理各种障。 七、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督促、检查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 八、安全措施上报、审批制度: 上报市局措施的种类:火区启封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的串联风措施。以上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批复时限: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报来的措施后,15日内批复完毕。 九、市级煤炭管理部门
6、每半年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对本市煤炭行业的瓦检器、风表等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校验、强检。并组织、协调、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区域煤矿的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进行校验。 十、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指导煤炭企业解决管理中的各种安全技术问题。 十一、各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为便于掌握事故、隐患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规定事故上报制度: 上报事故种类:发生火灾事故、瓦斯燃烧与爆炸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伤亡事故。 上报程序:乡镇煤矿及县(市、区)属国有地方煤矿在发生事故后
7、要立即汇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及邻近救护队,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救护队接到汇报后,要汇报、请示市煤炭管理部门,以便采取行动;市直属煤矿,要立即汇报市煤炭管理部门,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市救护队到现场共同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市直属煤矿向市煤炭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材料,市局对材料存档。对事故隐瞒不报,按隐瞒事故处理。 十三、各煤矿要建立管理记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一并检查。记录名称如下:矿井测风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巷道贯通记录、排放瓦斯记录、反风设施检查记录、清扫煤尘记录、自燃发火记录
8、。 十四、为更好的进行以风定产,规定测风制度如下: (一)、各矿井要有专、兼职的测风员。 (二)、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三)、在矿井的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内悬挂测风记录板。 (四)、要有测风记录。 十五、为规范瓦斯检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长、矿安全、技术负责人及通风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二)、电工作业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场检查瓦斯情况。 (三)、矿井检查瓦斯的范围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总回风道、密闭、挡风墙。检查的内容包括:GH4、CO2、CO浓度、温度
9、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CH4浓度,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有双突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CH4)。 采、掘工作面CO2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CO2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CO2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CO2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CH4和CO2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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