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仕达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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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深圳贝仕达克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Bestek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第三工业区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第三工业区22栋栋、23栋栋、34栋栋、37栋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深圳市(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区红岭中路红岭中路 1012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层)保荐机构保荐机构 (主承销(主承销商)商)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
2、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5-2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667 万股, 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3 月 4 日 拟上市证
3、券交易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667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招股意向书意向书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20 年 2 月 24 日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5-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4、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5、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5-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6、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7、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泰萍鼎盛、第二大股东奕龙达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5-5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8、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三)公司股东创新一号、创新二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海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9、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0、一)公司第一大股东泰萍鼎盛承诺 1、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5-6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11、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承诺 1、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
12、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公司第二大股东奕龙达克承诺 1、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
13、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5-7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5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持股 5
14、%以上股东李海俭承诺 1、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
15、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预案,具体如下: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5-8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终止条件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
16、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实施顺序及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如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第二大股东增持公司股票;(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5)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
17、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满足时,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1,0
18、00 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5-9 2、公司、公司第一大第一大股东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后,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
19、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稳定股价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第一大股东将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第一大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15%。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一大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3、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 公
20、司第二大股东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第二大股东稳定股价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第二大股东将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21、净资产。公司第二大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15%。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第二大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5-10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2、2)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本人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23、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上述承诺措施不因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要求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股价稳定措施及承诺。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24、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5-11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泰萍鼎盛、第二大股东奕龙达克及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25、、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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