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事抗诉申请书怎么写抗诉申请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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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民事抗诉申请书怎么写,抗诉申请书6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打工人应用到申请书的场景越来越广泛了,上班族懂得申请书在写的时候有哪些须要强调的方面吗。以下是我细心为您举荐的民事抗诉申请书怎么写,抗诉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诞生,xxx人,农夫,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夫,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恳求: 恳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恳
2、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领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运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峻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当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峻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开被申请
3、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挡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假如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实行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实行的防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假如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担当法律责任,所
4、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供应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全部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假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见不能举证,将担当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供应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见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供应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运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供应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
5、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实行的挖渠属于防卫行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而且实行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意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运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干脆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
6、机关抗诉。 此致 xx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建军 二XX年二月十九日 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甲,男, 申请人:乙,女, 被申请人:丙,男 被申请人:丁,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
7、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 申请抗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 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看法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看法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看法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明显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全部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全
8、部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冲突。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安排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安排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 3、申请人
9、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 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始终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居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始终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 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 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书; 3、吴明才、郭国强
10、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须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
1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 致此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甲、乙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3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诞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诞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恳求: 1、恳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恳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死刑马上执行 3、申请人情愿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
12、:*,男,汉族,*年*月*日诞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xxx 地址:xxx 恳求:恳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
13、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日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女,1957年10月7日诞生,汉族,原
14、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老师,住南岸区四公里xx学院老师宿舍xx栋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居处地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校校长。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申请人胜诉。 申请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为学校将空白教案本发放给老师的行为不能证明全部权已发生转移是要求当事人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学校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的行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全部权已经发生移转,申请人继受取得该教案本的全部权。 诚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请人购买,其全部权属被申请人全部。但
15、这只是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以前的状态。在被上诉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之后,教案本的全部权即发生转移,而由申请人继受获得。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只是将其作为办公用品发放,发放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写教案,并无转移教案本全部权的意思表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上诉人时,或许并未作出明确的转移教案本全部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一种长期实行并为教化界(其实又何止教化界!)普遍遵守的惯例,办公用品发放给老师后,学校即不再主见对该办公用品的全部权,老师也不负返还该办公用品的义务。因为作为一种人所共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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