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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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武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
2、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和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三)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七)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九)重大危险源检
3、测、监控、管理制度;(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十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十三)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十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六)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十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十八)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与管理制度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会议记录;(二)安全检查记录;(三)隐患整改记录;(四)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五)“三违”(违
4、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记录;(六)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记录;(八)各类伤亡事故记录;(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十)安全投入台帐;(十一)劳动用工台帐;(十二)风险抵押金管理台帐;(十三)工伤保险台帐;(十四)安全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台帐;(十五)事故隐患台帐;(十六)特种设备台帐;(十七)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十八)危化品采购使用销售台帐;(十九)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记录、台帐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认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和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将教育培训计
5、划及实施情况及时报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的有关规定;(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六)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七)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识别与防范;(八)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九)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十)生
6、产安全事故案例;(十一)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
7、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8、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
9、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班组检查、车间检查、分厂(场)检查、综合部门综合检查、有关负责人重点检查和群众性检查等有机结合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
10、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是否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四)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五)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六)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七)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演练,以
11、及对演练后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修改完善。(十)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是否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十一)是否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上报。(十二)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检查要做到班组(岗位)一天一查、车间一周一查、厂级一月一查、公司一季一查,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必须记录在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三定四不推”(三定是定措施、定时间
12、、定负责人;四不推是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到厂;厂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原则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排查治理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向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和定期检测
13、检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等级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委托评价机构进行评估;(二)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三)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四)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五)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仪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并记录在案;(六)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防
14、控应急措施内容;(七)制定并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八)保证重大危险源管理所需资金投入。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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