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参与全球治理_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姿态与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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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参与全球治理_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姿态与方式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刑法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2023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涉及五十余个条文的修改,许多规定展示了刑法参加社会治理的主动姿态,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回顾这次修法,社会形势的发展改变,尤其是转型中国的社会治理需求是推动刑法大规模修改的干脆动因。这主要体现在:近年来,严峻暴力恐怖案件激增,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平安观动身,统筹考虑刑法与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的连接配套,因此这次增设了不少与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有关的新罪;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化,须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
2、定,为惩腐肃贪供应法律支持,因此,这次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规定,并增设一些新罪;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违法行为惩治的法律必需有所连接,须要将部分轻罪行为犯罪化;当前,个人参加社会生活时缺乏诚信度的现象(尤其是虚假诉讼、运用假证件、考试作弊、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等)愈演愈烈,刑法不能对此坐视不管。 基于上述立法理由,最新的这个刑法修正案增设了与此相关的大量新罪。主要包括:针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利用网络犯罪实施的或者由网络服务商实施的犯罪;泄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虚假诉讼犯罪;伪造及运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关联犯罪;惩治违法上访、医闹的
3、犯罪;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等。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修改原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变更一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降低定罪标准或成倍地扩大惩罚范围。详细包括:增设危急驾驶罪的行为类型;针对妇女、儿童、老人等特别群体的犯罪扩大定罪范围;对妨害法庭秩序等危害司法秩序的犯罪增设了新的行为类型;贿赂犯罪尤其是行贿犯罪的定罪范围扩大。 刑法应当以主动姿态参加社会治理 对于刑法修正案(九)大量增设新罪的立法方式,刑法学界指责较多。有的省级刑法学会2023年的年会俨然成了指责刑法修正案(九)的专题会议。在新近发表的一些论文中,对修正案进行指责好像成为一件时髦的事情。例如,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4、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等,有的人认为,所谓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实践中大多是反映或提出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处理等事务中的正值要求,在得不到刚好处理或者任何回应之后的过激行为,假如将类似行为犯罪化,不利于督促地方党政机关依法施政;还有的人主见,对上述行为,在之前至多根据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惩罚,这一规定可能使违法行为受到比劳动教养更为严峻的惩处,从而导致罪刑失衡。再比如,对代替考试罪,有的学者提出,对替考者、让他人替考者进行行政惩罚已经足够,将其犯罪化惩罚过严,不利于治病救人。总之,针对大量进行犯罪化的立法,多数学者担忧的问题是:假如用刑法手段替代一般社会生活领域的管控,将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行
5、为犯罪化,国家干预就会过度,使社会治理明显染上了刑法浪漫主义色调,违反了刑法的最终手段性、谦抑性的原理。 但是,我不赞成上述关于刑法干预过度的推断。近期刑法立法活跃化,但还保持在必要的、主动的干预限度内,而非过度干预。假如考虑转型社会的背景,再固守相对简洁化的传统刑法观,在当下中国未必是合时宜的。社会转型的情势确定了将来的立法必需具有能动性,增设新罪是很长历史时期内立法上的核心任务。 首先,刑法的最终手段性、谦抑性不是立法者头上的紧箍咒,其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刑罚惩罚范围并非越窄越好。在有些刑法学者心目中,好像罪名越少越好,甚至没有刑罚更好。但是,假如特定时代的多元价值观造成非正式的社会统
6、制力减弱,不行避开地产生通过扩大刑罚惩罚范围以爱护法益的倾向,刑法就应当由传统上的限定惩罚转向适度扩大的惩罚。刑法谦抑性对立法者来说具有指导作用,但其不能成为限制立法权的工具。对于应当把何种行为看成足够严峻以至于必需动用刑罚手段,是立法者自己推断的。当不能确定某种稍微的手段(例如,单纯的民事惩处)是否足以充分防止侵害的时候,立法者享有对此自行评价的特权。 其次,假如要建设法治国家,就最好是将达到肯定程度的违法行为一律作为司法审判而非行政惩罚的对象看待。任何政权都不会容忍危害行为,而总是要实行这样或那样的措施来进行禁止、制裁。根据法治方式难以惩治的危害行为,可能转而以非法治的手段(如我国长期采纳
7、的劳动教养)处理。因此,要实现国家对难以容忍的违法行为的惩处,最佳方式是通过立法者所确定的刑法规范将值得惩罚的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被告人辩护机会,敬重和保障其各项权利,将惩罚纳入法治轨道。过去,我们将大量值得惩罚的危害行为在刑事诉讼之外由行政机关处理,带来了许多负面效果;将某些惩罚严厉性可能远超刑罚的行政制裁交由行政机关自由确定,而不是交由法院审判,也严峻违反了程序正义。特殊是在当下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之后,对某些违法行为不行能放任自流,某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还要适用,在出现惩罚空档时,为防止对某些危害行为的处理机制在现行刑法和治安管理惩罚法之外运转,就必需增设新罪,这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
8、社会成熟的表现。这种犯罪化趋势,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会持续下去。我国刑事法学者明显不能一方面呼吁废除劳动教养,一方面又反对增设新罪。 再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生活的危急性、困难性,社会成员的生疏程度、对经济利益的追求都在增加,个人的担心感剧烈,要求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要求也在增加,惩罚早期化、惩罚范围扩大在所难免。 最终,犯罪化与国外的刑法立法趋势相呼应。20世纪50年头之后,犯罪化是国外刑法立法的潮流。在法国,立法者制定了现代化的刑事政策,对*行为,利用信息技术、视听通信技术的行为(计算机诈骗等),利用生物医学技术行为(人体试验、胚胎试验)进行犯罪化。在制定爱护的刑事政策方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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