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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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本市根据目录,制定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
2、,明确本市项目核准机关分工,并适时修订。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上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项目,应当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 由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的项目,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 由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
3、应当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项目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项目申报单位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项目属于核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受理申请。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
4、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八条 项目如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5、制度。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项目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
6、抄送相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应当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区(县)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文件文本等通过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
7、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条件及效力
8、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五)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
9、位应当凭项目核准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1年。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
10、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者核准变更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务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
11、、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管。 对于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决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在沪和本市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12、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目录细则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市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并对其中属于本办法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320号),结合上海市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 二、本目录细则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
13、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了市、区县的核准权限。其中: (一)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核准: 1市经委核准工商领域项目; 2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 3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核准所属区域内项目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4其它项目
14、,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目录细则规定“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核准权限不再下放。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部门、市政府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取水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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